住建部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行业企业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包括各类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批和资质的认可、确定,行业标准的建立、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等。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经营资格、项目投标、 对外投资设立任何海外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经营建筑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水路的建设市场,在公 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 括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的资质评审、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等。
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产 品质量和安全事宜(包括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国家监测和抽检及免检,以及 管理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和批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从事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的企业受我国颁布的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 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 理办法》。
该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及施工承包行业中有关建筑施工及监理等方面的业务 资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作出规定。
(3)资质管理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按照相关建设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 为若干资质类别,而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再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其中施 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 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主要标准如下: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 5,000 万元以上;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 5 亿元以上;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 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 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 同额 2 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其他资质标准比照上述要求略低。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分析报告-市场现状调查与发展规划趋势》
此外,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 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可 承接其勘察、设计及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根 据住建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 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业务。
(4)招投标管理
与工程设计及咨询行业一致。
(5)质量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企业或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须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负责。所有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有关建设企业收到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需组织所有曾承接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 的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应约定从应付款项中预留 一部份作质量保证金,用以支付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 行保养维修所需的成本。建设工程竣工后,业主应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 商支付合同价格结余款项并预留保证金。
(6)安全生产管理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外,我国就工程及施工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颁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 法律法规,以规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安排人 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国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企业、勘察企 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企业,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照法律法规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此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政府拥有的企业 须实施该办法,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有关企业 须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的规定。我国实施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机制。建设企业须根据环境保护及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工地尘埃、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噪音及振动 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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