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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土木工程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图)

        1、行业主管部门

        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土木工程建筑行业中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还受交通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中,住建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包括各类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批、查验和资质的认可、确定,行业标准的建立等职能;交通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实施交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建筑业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所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为企业提供行业及市场研究,并代表行业内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包括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标准管理等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任务。其中,针对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1)资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具体情况如下:

        ②勘察设计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具体如下: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具体情况如下:

        ③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建筑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阶段。其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质量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2014 年8 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质量监管体系主要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如下: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目前从事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属于土木工程建筑行业,行业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制度构成,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目前,所从事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业务较为重要产业政策如下: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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