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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等消耗量定额意见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我司组织完成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两套消耗量定额的局部修订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造价管理处。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房屋建筑工程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预测

        附件1:2019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部分)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含模板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并按有关规定报住建部备案。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5.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 ”表示,其配合比由各地区、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进行编制。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 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0.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一次使用量和摊销次数见附录。

        10.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11.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 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 m2 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 m 及以上。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

        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 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 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 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四、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本定额未编入,由各地区、部门自行考虑。

        十六、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 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由各地区、部门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十七、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八、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九、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附件2:2019年《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略...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观研天下XZ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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