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内容 |
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七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沈阳落户 |
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合往届),可在我市落户; |
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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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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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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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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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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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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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埠人员 |
外埠人员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未婚女父母在我市落户。 |
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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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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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埠人员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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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营商户及企业 |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 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
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
时间 |
政策/措施 |
2017年 |
阜新:大力推进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工作创新 |
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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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进外籍人才促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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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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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兴辽英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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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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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高级人才一次性每人最高奖励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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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高校等可采取年薪制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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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助推我省经济发展的建议》 |
葫芦岛: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评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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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发展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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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养各类高端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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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关于组织2020年辽宁省外国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
关于统筹做好2020年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各类人才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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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 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七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沈阳落户,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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