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政策/措施 |
2017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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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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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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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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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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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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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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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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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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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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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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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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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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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列入国家重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来鄂工作外籍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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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建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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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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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湖北省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培养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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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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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关于申报2019年湖北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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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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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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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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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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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针对性时效性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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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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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与清华大学等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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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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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工匠杯”优秀技能人才微电影(微视频)大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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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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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
序号 |
湖北省人才引进管理及待遇 |
1 |
招引的硕博人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教育部门直属学校、卫计部门直属医院除外)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经组织安排在荆门地区内调动的除外),服务年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后直接进非参公管理事业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由财政全额保障,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服务期内离开或考核不合格者,相应待遇取消。 |
2 |
事业单位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正式人员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硕士享受聘用单位副科职干部工资职务待遇,博士享受聘用单位正科职干部工资职务待遇(企业、卫计部门直属医院、教育部门直属学校除外)。企业招引的硕博人才试用期期限和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
3 |
教育部门直属学校招引的硕博人才,试用期内享受专技11级待遇,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
4 |
优先将硕博人才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学科、专业骨干进行培养。职称评定可不受岗位设置的限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根据需要可设置特设岗位。 |
5 |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的硕博人才,由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博士8万元、硕士2万元安家费。其他事业单位聘用的,安家费按照不低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由聘用单位参照落实。企业聘用的,安家费由企业自主决定。 |
6 |
企业(不含中航工业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引的硕博人才,五年内由财政分别按前三年每人每月400元、后两年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7 |
事业单位招引的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可申请租住或购买110-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一套,其中租住的由本级财政提供租金,租期不超过三年,其他硕士(含企业引进的博士)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临时住所,时间不超过三年。 |
各类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
补助资金 |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
200万元 |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10万元 |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
100万元 |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10万元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
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 |
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 |
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
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 |
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
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 |
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 |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
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
对六类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的,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 |
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
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 |
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
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
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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