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机构 |
政策或会议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6.02 |
国务院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 |
2016.03 |
- |
《政府工作报告》 |
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 |
2016.09 |
国务院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决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
2016.09 |
国务院 |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
2017.01 |
国务院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 |
2017.02 |
国务院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
2017.02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要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
2017.03 |
住建部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龙头企业;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积极发展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 |
2017.03 |
住建部 |
《“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
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培育5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0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3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 |
2018.03 |
住建部 |
《2018年工作要点》 |
扩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范围,力争到今年底,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 |
2018.01 |
住建部 |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 |
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化解建筑材料、用工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 |
2019.03 |
住建部 |
《关于印发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推进建筑业重点领域改革,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钢结构于住宅建设试点。 |
2019.06 |
住建部 |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
在钢结构住宅的集成设计、各大系统、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及管理方面制定了详细规范,加速推动钢结构在住宅领域的推广。 |
2020.04 |
住建部 |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
装配式建筑列入2020年住建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方向。 |
2020.05 |
住建部 |
《2019装配式建筑发展概况》 |
加快优化建筑技术体系,创新体制和机制,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建设更多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引领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
2020.07 |
住建部、发改委等 13个部门 |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大BIM应用;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 |
2020.07 |
住建部 |
《关于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提出大力推广钢结构公建,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推广重点为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公建、三馆/交通枢纽等大跨度建筑,高层住宅、农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等领域;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钢结构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库;鼓励工程总承包模式。 |
2020.07 |
住建部 |
《钢结构住宅评价标准》 |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牵头的《钢结构住宅评价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弥补我国钢结构住宅标准体系的空白,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
2020.07 |
住建部、发改委等7个部门 |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
提出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建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提高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标准化水平;推动装配式装修;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
国家政策的相继出台给各个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各省市制定了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根据相关文件,2020年底,京津地区、江浙沪地区以及四川、湖南、江西、海南等重点推进地区,目标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5%-30%;河北、山东、广东、福建等16个省份将积极推进该行业,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比超过15%;其余6个省份(西藏、青海、内蒙古、宁夏、贵州、黑龙江)将鼓励推进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目标实现装配化率超过10%。
省市地区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上海 |
《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发展规划》 |
“十三五”期间,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率达到40%以上或装配率达到60%以上。 |
天津 |
《天津市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 |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5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100%实施装配式建筑。 |
重庆 |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 |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力争达到20%;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35%。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到2025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 |
吉林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长春、吉林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10%以上;2021-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辽宁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 |
河北 |
《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 |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山西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底,全省11个设区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力争达到25%以上;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河南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
到2020年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到2025年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 |
湖北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省市地区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山东 |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 |
到2020年,济南、青岛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
湖南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2020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
江苏 |
《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将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超过50%,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 |
安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
浙江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浙江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达到30%,单体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 |
江西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 |
福建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
广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珠三角城市群,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
广西 |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
到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30%。 |
海南 |
《海南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2)》 |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到2022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0%。 |
省市地区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陕西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
甘肃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宁夏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5%。 |
青海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 |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
四川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30%,装配率达到30%以上;2025年,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 |
贵州 |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到2020年,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0年,确保国家投资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
同时,我国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装配式建筑补贴政策,关于补贴政策内容,各省不一,主要措施集中在税收优惠与财政奖励等。
省市 |
补贴政策 |
北京市 |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同时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 |
上海市 |
对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 |
天津市 |
对采用建筑现化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达到一定装配率比例,给予全额返还新型墙改基金、散水基金或专项资金奖励;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行建筑面积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重庆市 |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陕西省 |
给予资金补助;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土地供应;加分企业诚信评价,并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购房者享受金融优惠政策;安排科研专项资金等。 |
广东省 |
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当的资金补助: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部超过200万元;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
黑龙江省 |
土地保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金融服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招商优惠、科技扶持、财政奖补、税收优惠、行业支持。 |
辽宁省 |
财政补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等。 |
吉林省 |
设立专项资金;税费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等。 |
内蒙古自治区 |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税收优惠;积极的信贷支持;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构件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
广西省 |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相应的减免政策;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
江苏省 |
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三类,每个示范工程项目补助,金额约150-25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混凝土结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钢结构、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个。 |
浙江省 |
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容积率奖励等。 |
湖北省 |
配套资金补贴、容积率奖励、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政策措施。 |
山东省 |
购房者金融政策优惠;容积率奖励;质量保证金项目可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可减半征收等。 |
湖南省 |
财政奖补;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容积率奖励;税费优惠;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等。 |
四川省 |
土地支持,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示范项目用地;税收优惠,利用现代化方式生产的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容积率奖励;评优评奖优惠政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享受绿色建筑政策补助,并在项目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金融支持、预售资金监管、投标政策、基金支持。 |
河北省 |
优先保障用地;容积率奖励;退还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 |
福建省 |
用地保障;容积率奖励;购房者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等。 |
江西省 |
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容积率差别核算;税收优惠等。 |
河南省 |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按20元/m给予奖励,一星级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执行定额补助上限,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优惠返还政策等;容积率奖励。 |
安徽省 |
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工程工伤保险费计取优惠政策;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计划保障;利率优惠等。 |
甘肃省 |
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其外堵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算,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优先支持评奖评优评先;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金融支持;免征增值税。 |
山西省 |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容积率奖励;工程报建绿色通道等。 |
青海省 |
优先保障用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的优惠政策;享受绿色建筑扶持政策。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实施贴息等扶持政策,强化资金撬动作用;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保障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20%;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保障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装配式建筑市场现状分析报告-行业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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