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2012 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准的规定,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所属行业为“E 建筑业”门类下的“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公路工程施工业务还受交通运输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采用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负责指导区域内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同时还承担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并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同时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局主要负责提出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省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类相关企业出资人职责;同时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3、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是由全国公路建设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经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探讨研究公路建设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推进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项目技术咨询、科技创新成果鉴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参与或组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标准编制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制度构 成,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修订日期 |
法律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 年 12 月修正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 年 11 月修正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4 年 8 月修正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9 年 4 月修正 |
行政法规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9 年 3 月修正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 年 10 月修正 |
7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9 年 4 月修正 |
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 年 7 月修订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14 年 7 月修正 |
1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 年 11 月颁布 |
部门规章及自律制度 |
|||
11 |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8 年 3 月颁布 |
12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住建部 |
2017 年 12 月颁布 |
1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17 年 9 月颁布 |
14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7 年 6 月颁布 |
15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17 年 6 月修订 |
1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9 年 11 月修正 |
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住建部 |
2016 年 10 月修订 |
1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8 年 12 月修订 |
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8 年 12 月修订 |
20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5 年 12 月颁布 |
21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5 年 6 月颁布 |
22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5 年 6 月修正 |
23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住建部 |
2014 年 8 月颁布 |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18 年 9 月修订 |
2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4 年 6 月颁布 |
26 |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11 年 11 月颁布 |
27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交通运输部 |
2010 年 1 月颁布 |
28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09 年 11 月颁布 |
29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住建部 |
2007 年 3 月颁布 |
30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06 年 6 月修订 |
31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05 年 5 月颁布 |
32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交通运输部 |
2004 年 3 月颁布 |
3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18 年 9 月修订 |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如下:
(1) 行业资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建筑业企业仅可在其拥有的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类:
资质类别 |
类别说明 |
施工总承包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
专业承包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劳务分包 |
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
施工总承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各资质等级许可承包的工程范围如下:
资质类别 |
资质等级 |
承包工程的范围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 |
无限制。 |
一级 |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 3,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
|
二级 |
可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 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
|
三级 |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 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 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施工。 |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 |
无限制。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 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 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特级 |
无限制。 |
一级 |
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
|
二级 |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
三级 |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各类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许可承包的相关工程范围如下: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资质等级 |
承包工程的范围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二级 |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
三级 |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桥梁的施工。 |
二级 |
可承担单跨 1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 1,00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
|
三级 |
可承担单跨 50 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 120 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
二级 |
可承担断面 6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 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
|
三级 |
可承担断面 40 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 5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
劳务分包
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④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相关情况
近年来,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措施,有助于行业内企业的长远发展。
2016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 3 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同意安徽、浙江、陕西 3 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浙江、安徽、陕西 3 省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
2017 年 3 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及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已有四川、贵州、河南、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等多地均发布通知取消或试点取消劳务资质。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并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具体具体改革方案情况如下: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 质 |
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原
10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
施工总承包一、二、三级资质 |
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
专业承包资质 |
将原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等 18类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
劳务资质 |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
其他资质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幅压减资质类别,多个资质合并的,原则上新资质标准应包括合并前的所有标准,且企业满足合并前的任一标准即可取得新资质。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到期前继续有效,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新资质标准明确的范围。 |
(2)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于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关法规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阶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3) 施工过程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4)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 竣(交)工验收有关规定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6) 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同时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 信用评价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其中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 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 级)的记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 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2、主要产业政策内容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关 |
发布日期 |
1 |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2020 年 8 月 |
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20 年 7 月 |
3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 11 部门 |
2020 年 6 月 |
4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2019 年 10 月 |
5 |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中共中央、国务 院 |
2019 年 9 月 |
6 |
《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9 部门 |
2019 年 7 月 |
7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国务院 |
2018 年 12 月 |
8 |
《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
住建部、发改委 |
2017 年 5 月 |
9 |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住建部 |
2017 年 4 月 |
10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 |
2017 年 2 月 |
11 |
《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 水平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 |
2016 年10 月 |
12 |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
住建部 |
2016 年 5 月 |
13 |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发改委 |
2016 年 5 月 |
14 |
《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规划》 |
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 |
2015 年12 月 |
15 |
《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 年-2030 年)》 |
发改委 |
2013 年 5 月 |
1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 年10 月 |
17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河北省政府 |
2020 年10 月 |
18 |
《关于有序推进雨污分流及市政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住建厅 |
2020 年 3 月 |
19 |
《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
河北省委省政 府 |
2019 年 4 月 |
20 |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
河北省住建厅 |
2018 年10 月 |
21 |
《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
河北省政府 |
2018 年10 月 |
22 |
《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 |
2018 年 4 月 |
23 |
《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河北省政府 |
2017 年 6 月 |
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业务较为重要的产业政策如下: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关 |
发布日期 |
内容 |
1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11 部门 |
2020 年 6 月 |
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2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
2019 年 10 月 |
在河北雄安新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开展第一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
力争用 1-2 年时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用
3-5 年时间取得相对完善的系统性成果,打造一批先行先试典型样板,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 |
3 |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2019 年 9 月 |
到 2035 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拥有发达的快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广泛的基础网,城乡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达到新高度;基本形成“全国
123 出行交通圈”(都市区 1 小时通勤、城市群 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 3 小时覆盖和“全球 123 快货物流圈”(国内 1 天送达、周边国家 2 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 3 天送达),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货物多式联运高效经济。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 |
4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 体 规 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国务院 |
2018 年 12 月 |
要按照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连接雄安新区与京津及周边其他城市、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之间的轨道和公路交通网络。完善雄安新区与外部连通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网。坚持公交优先,综合布局各类城市交通设施,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顺畅换乘和无缝衔接,打造便捷、安全、绿色、智能的交通系统 |
5 |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住建部 |
2017 年 4 月 |
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抓手,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深化监管方式改革,着力提升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
6 |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
住建部 |
2016 年 5 月 |
明确要求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未来,行业企业将逐渐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型,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备资源管理能力、技术及创新能力、组织及项目管理能力、融资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战略管理能力等六种能力,其中技术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将是其中的核心能力。因此,工程施工企业将逐渐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过渡,技术能力突出、资源整合能力强、资质等级高、资金实力雄厚的优秀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
7 |
《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规划》 |
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 |
2015 年 12 月 |
在京津冀地区构建“一核、双城、三轴、四区、多节点”总体空间布局,
提升交通智能化水平,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交通体系。到 2020 年,京津冀多节点、网格状的区域交通网络将基本形成,城际铁路主骨架基本建成,公路网络完善通畅,港口群、机场群整体服务水平、交通智能化、运营管理能力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8 |
《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 年-2030 年)》 |
发改委 |
2013 年 5 月 |
计划投入 4.7 万亿元,到 2030 年建成总规模约 40 万公里的国家公路网。国家公路网由普通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两个路网构成。建成后,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将都有普通国道覆盖,国家高速公路连接所有地级行政中心及城镇人口超过
20 万的中等及以上城市。 |
9 |
《关于有序推进雨污分流及市政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住建厅 |
2020 年 3 月 |
明确 2020 年河北省雨污分流改造 1,500 公里,供水、供热、燃气老旧管网分别改造
160 公里、1,000 公里、140 公里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靠前指挥,做到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10 |
《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 |
2018 年 4 月 |
提出“完善高速公路网。构建“四纵三横”区域高速公路网。“四纵”为京港澳高速、大广高速、京雄高速(含新机场北线高速支线)、新机场至德州高速,“三横”为荣乌高速新线、津雄高速、津石高速,实现新区
60 分钟到北京、天津,90 分钟到石家庄。加强新区与天津港、黄骅港交通联系,畅通新区出海通道。”“构建功能完备的新区骨干道路网。外迁荣乌高速新区段,改造原线位为城市快速路,形成起步区与雄县、昝岗组团及保定市区之间的快速通道。外迁
G230、G336、G106
等公路,形成新区公路外环,分流过境交通。构建以起步区和雄县、昝岗组团为主体,外围组团和特色小城镇全覆盖、网络化布局的骨干道路网络, 建设舒适宜人的环淀景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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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行情监测与未来趋势预测》
《2021年中国公路、市政、房屋建筑工程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商机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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