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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甘肃省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 维护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探索建立符合市情、适应市场规律的管理措施和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严格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20〕7号)精神,甘肃省各市县结合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关的调控政策。

       1.天水市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把房地产行业全部纳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范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故意延缓开发进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规划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处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违章违规开发、非法转包开发行为。加大对不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出力度,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二)优化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其建成后的产权界定、社区用房、幼儿园配备、物业交付使用条件等事项,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明确将配套公共设施列入先期建设范围。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处分小区内公共绿地及楼顶公共空间的行为,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随意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搭建构筑物、建筑物。

       (三)加强开发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严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构的资质关,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严查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痕迹,从源头上确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建施工企业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四)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一要规范房屋预售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设置有效期限,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发布销售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二要明确商品房预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或建筑主体结构封顶预售;对需要提前预售期房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上2层以上,地上2层以下(含2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要严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预售行为。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需办理的,抵押权人应当知晓并同意预售。四要理顺经济适用房办证流程。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属于城市商品房,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房产交易、金融机构、不动产中心等部门应接续办理银行贷款、网签备案及不动产权证。

       (五)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程监管。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时间及金额,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将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直接划转至对应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如贷款银行与监管银行无法实现转账业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揭贷款及时转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二要严把预售资金缴存关口。市县房产服务中心要加强网签备案系统与各监管银行服务系统的对接,认真做好合同备案时首付资金(含一次性付款)的缴存工作,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明细。同时,要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加强对按揭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动态监测,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情况,不断强化网上监管;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委托银行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房地产企业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银行;市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相关银行做好购房人按揭贷款存入对应资金监管账户的缴存工作。三要明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监管资金按完成地上二层、完成主体工程二分之一、完成主体工程封顶、完成五方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5个工程进度节点,分别按监管资金总额的35%、55%、75%、95%、100%的比例将核准用于工程建设的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支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四要强化监管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支付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资金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部门可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暂停业务关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资金监管部门可暂停其它相关业务,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全面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水平。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规范网签合同文本,按照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采取“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在线审核,实现合同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并积极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加大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立“红黑榜”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代理销售、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度持续整顿规范,及时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信经营承诺,树立诚信经营典范。加快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交易双方资金安全。

       (八)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管理。一要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要通过对规划、人防、消防及安全质量等方面开展联合验收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单位和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二要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期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房屋及物业,交付的房屋及物业项目应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部门备案;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三要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企业应认真落实物业承接查验等相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制度,并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维护管理。

       (九)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人民法院判决、调节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依据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所退房源公开销售。

       (十)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持续做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强化风险提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自觉抵制房地产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一)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预售、虚假宣传、捂盘惜售、投机炒房、“黑中介”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2.嘉峪关市

       (一)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房住不炒”工作总基调,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稳妥实施《嘉峪关市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机制,实施精准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培育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探索租赁管理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改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开展租赁业务,促进租赁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模式转变。建立健全专业化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各种出租房源纳入服务平台,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从而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市场行为。 

       (三)加快推进编制“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进程。积极对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和中心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对住房发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嘉峪关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加快推进合同签订、内容审查、经费拨付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我市《规划》尽快落地增效。 

       (四)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做到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确保预售资金收支账目清晰,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兰州市

2018年兰州市购房政策汇总

政策

具体内容

对部分区域取消限购

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进一步强化价格备案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合理确定申报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产部门对拒不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实行住房限售措施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实施限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记簿日期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还建、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受前款措施限制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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