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内容:
一、进一步严格限制新购住房上市交易
《通知》提出,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新购买住房的严格限制上市交易。商品住房需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新购买是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住房。
二、严格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管控
《通知》明确,严格限制大连市住宅用地出让溢价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降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住宅用地挂牌交易时的最高溢价率,结合区域和地块实际,采用“限定最高溢价率、达到最高溢价率摇号”“达到最高溢价率后转为竞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等竞价方式,防止高地价推高市场预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同时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建成后产权归政府,并加强后续开发建设监管。
《通知》还提出,加大热点区域土地供应,根据相关区域土地情况,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通知》提出,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各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把握分期预售许可办理节奏,确保分期预售项目均价保持稳定,严格控制价格涨幅。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此外,《通知》在严格房地产金融管理、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未批先售、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购房、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整改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自媒体、网络平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导向性提前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散布房价上涨言论、制造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内容:
一、严格住房用地出让溢价率管控。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方式出让住房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竞自持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二、制定严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竞配建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管,保障竞配建设施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在沈参与竞买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对已出让的住房用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提报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分期开发的要明确每期开、竣工时间。对于建设进程缓慢或未按分期计划实施的项目,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不配合整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资质核查等环节予以限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外公布年度住房用地计划、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等情况。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企业可以整理场地、设置围挡,并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主体工程施工、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三个阶段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六、依法严格整治未许先售行为,科学把握商品住房项目入市节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销售价格,未按规定销售房屋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房产部门可暂停项目网签系统,整改后予以恢复。严格审核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住房装修标准。
七、以项目为单位,实时监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运行情况,项目价格变化较大的,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导致价格出现较大变化的项目,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该项目网签系统,改正后予以恢复。
八、严格执行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规定,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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