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从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严格金融审慎监管、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调控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调控措施: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应保尽保”。
6.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台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5.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2021年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对进一步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作出了一系列明确。
摇号排序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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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选房排序扩大公正摇号排序选房基数 |
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
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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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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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剩余及退出房源销售规则增加普通购房家庭购房机会 |
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
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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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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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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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测严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成都限购限贷限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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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限购 |
A类 |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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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高新南部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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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
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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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
青白江区、简阳区、都江堰区、彭州区、邛崃区、崇州区、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浦江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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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限制 |
A类 |
1)天府新区户口,成年单身居民家庭或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 2)户籍迁入未满24个月:有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 3)外地户口:连续缴纳24个月单位社保,且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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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1)高新南区户口,成年单身居民家庭或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 2)户籍迁入未满24个月:有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或者C类区域) 3)外地户口:连续缴纳24个月单位社保,且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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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
1)C类区域户口 2)户籍迁入未满24个月:有工作单位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单位注册地11区域均可,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 3)外地户口:C类区域连续缴纳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在C类区域)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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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
1)任意区域户口 2)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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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贷 |
购房情况 |
贷款情况 |
普通住房首付比例 |
首套 |
无贷款记录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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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无住房但已结清贷款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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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 |
无贷款记录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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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已结清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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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结清 |
60%(除天府新城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的限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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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天府新城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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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 |
全市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戏曲的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3倍及以上,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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