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控内容: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土地供应。
落实供给侧改革政策,强化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加大调控力度,根据各区域房地产用地供需关系制定差别化供地政策。对于房地产用地需求较大的哈西、松北等地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对于香坊区等老城区旧城改造释放的住宅用地,及时组织供应;对于商品住宅库存规模相对较多的阿城区、利民开发区等地区,适当控制住宅和商服用地供应,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
自即日起,在主城区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区域范围内,取消建设单位网签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权限,凡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条件。
进一步降低个人债务风险,在延续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将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4。此项政策实施前,申请贷款职工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联机备案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已办理《批准存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评估通知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资金票据的,仍执行调整前公积金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信贷调控政策,严格控制二套以上购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标准,抑制投资和投机购房需求。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和预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加大联合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等行为。严格房地产中介管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清出市场。
2.《意见》内容:
一、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提出,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证住宅土地供应量和全市发展均衡。引导房地产投资和购房人理性消费,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综合研判商品房价格调控趋势,对哈西、群力及哈尔滨新区等热点区域予以重点监控;对商品房实行限价销售,对不符合调控政策的楼盘暂缓入市;对新入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联审,确定销售价格。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提高商品房预售审批门槛
《意见》明确,楼盘申报销售平均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对已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对已批未售的楼盘,销售价格需经联席会议重新审核确定。对本意见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对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实行分类调控,其中,位于四环以外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项,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位于三环以外四环以内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顶,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位于三环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结合,多层房屋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实行商品房现售,高层房屋商品房预售审批须主体封项。
合理控制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对于规划建设规模不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必须整体申报;对于规划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单次申报规模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必须将准售房源全部公开,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三、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
《意见》明确,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国有租赁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
对于存在无证销售、违价销售、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捆绑搭售、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费用的建设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约谈,并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依法上限处罚,从严联合惩戒。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强化追责
《意见》明确,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房地产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加大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区政府属地管控责任,实行市、区联动。各相关区政府要成立由市场监管、住建及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定期发布权威信息。严厉打击利用各类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抽调精干人员,组建工作专班,确保工作落实。对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政策内容 |
内容解读 |
编制住房发展规划 |
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证住宅土地供应量和全市发展均衡.引导房地产投资和购房人理性消费,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
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发改,统计,市场监管及相关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综合研判商品房价格调控趋势。对哈西,群力及哈尔滨新区等热点区城予以重点监控;对商品房实行限价销售,对不符合调控政策的楼盘暂缓入市:对新入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联审,确定销售价格。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
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 |
楼盘申报销售平均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对己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对已批未售的楼盘,销售价格需经联席会议重新审核确定,对本意见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
提高商品房预售审批门槛 |
对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实行分类调控,其中,位于四环以外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顶,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位于三环以外四环以内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项,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位于三环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结合,多层房屋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实行商品房现售,高层房屋商品房预售审批须主体封顶。 |
合理控制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 |
对于规划建设规模不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必须整体申报;对于规划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单次申报规模不得小于5方平方米(尾盘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必须将准售房源全部公开,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
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课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国有租赁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 |
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 |
对于存在无证销售、违价销售、捂盘惜售、恶意妙作、哄指房价、捆绑搭售、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费用的建设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约谈,并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依法上限处罚,从严联合惩戒。 |
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与检查 |
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房地产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加大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区政府属地管控责任,实行市、区联动。各相关区政府要成立由市场监管、住建及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査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加强宣传引导 |
加强政策解读。定期发布权威信息,严历打击利用各类煤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强化责任追究 |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抽调精干人员,组建工作专班,确保工作落实.对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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