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调研报告《2016-2022年中国孕妇装市场竞争态势及十三五投资商机研究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孕妇服装行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执行监管职能。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产业政策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政府指导、项目审批和产业扶持基金的管理等。工信部负责拟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其中中国服装协会主要负责维护知识产权,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反对不公平竞争,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品牌海内外展示,协助企业中外市场开拓;开展产业安全调查,及时发布产业预警信息。上海市防电磁辐射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主要致力于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纽带作用,为电磁屏蔽材料生产企业与政府沟通和互动搭建桥梁,以更好更快地促进行业国家标准的制订。孕妇用化妆品行业主要由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监局和国家质监总局等相关部门执行监管职能。其中,国家卫计委与国家食药监局主要负责卫生许可证管理,对企业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对化妆品进行检验,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国家质监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管理,对生产过程和产品包装计量进行监管,对化妆品进行检验,保证化妆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使用安全。孕妇用化妆品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其主要职责为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本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新产品等推广应用和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科技成果鉴定等有关工作。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孕妇服装生产经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孕妇用化妆品生产经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等。
(2)产业政策
①孕妇服装生产经营的相关产业政策
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纺织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提出培育100家左右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企业竞争实力。2009年9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引建设形成健康、规范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培育发展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服装、家纺企业;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2012年1月,工信部颁布《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十二五”纺织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突出了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等重点内容,是未来五年纺织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实现纺织强国目标的行动纲领,也是纺织工业各行业和各地区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2014年2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纺织行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通用要求》。该标准是我国首个行业发布的品牌培育管理标准,对全行业品牌创建、运营、维护、提升和价值评估等步骤做了通用性要求,突出了品牌定位、品牌元素设计、技术创新、快速反应机构等关键环节,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实操性。2015年5月,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安全性进能进行了全面规范,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婴幼儿及儿童健康安全。
②孕妇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产业政策
2006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将化妆品纳入食品质量安全(QS)市场准入制,规定化妆品需经质量检验合格并贴QS标志才可上市销售,从国家制度层面上首次规范了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标准。2011年3月,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申请人需填写的产品技术指标,明确了申请流程和申请方式,有利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效率提升与规范化。2011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指出加强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有利于有效遏制化妆品行业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2013年12月,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从2014年6月30日起实行告知性备案。仅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需要网上备案,其他材料企业自行准备备查。此举大幅提升了化妆品评审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也体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2015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将网售化妆品纳入管辖范围,指出网络交易第三方电商平台推行实名登记,如果网络第三方电商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③有利于孕婴童行业发展的相关电子商务政策2013年10月,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5年使电子商务成为重要的社会商品和服务流通方式,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以上,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到80%以上;电子商务基础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应用促进的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协同、高效的电子商务管理与服务体制基本建立;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环境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报告对推动传统服装零售业与互联网深入融合,销售渠道电商化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引意义。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提出“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整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意见对于孕产用品行业发展线上销售渠道、建立线上线下渠道相互引导消费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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