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发布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月28日起施行。在监管机制方面,新《交易规则》存在五大变化。
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
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
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
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
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据深交所介绍,《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异常波动。2007年深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中,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型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深交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按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
《交易规则》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深交所表示,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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