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举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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