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意见》要求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就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出16 条意见,以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意见》要求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研究院。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意见》要求,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院士、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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