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8月12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规定预计将与新修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据了解,《暂行规定》将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以及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此外,《暂行规定》还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以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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