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各治理主体应由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
《指引》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银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逾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停止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应阻碍其他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此外,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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