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据悉,根据今年9月中旬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管局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4日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进一步明确了12月1日起在7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
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
据悉,根据今年9月中旬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管局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
贸易外汇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七省市将率先试点
本次改革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外管局指出,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同时,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试点地区企业分为三类
在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相应的规定办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管局还要求,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银行将提前完成系统接入
外管局指出,银行应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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