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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示:据介绍,日前发布的“协会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照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会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日前发布的“协会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近一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协会条款”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协会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


  二、丰富保险责任,弱化责任免除,提高车险保障能力。“协会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这些都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三、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协会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同时,“协会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协会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协会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供消费者选择。“协会条款”产品体系清晰,条款体例简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阅读和理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条款”的拟订,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通知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旨在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按照保监会的通知要求,组织行业力量,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作出不懈努力。


  据介绍,“协会条款”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将书面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协会的意见,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的意见。征求意见自10月20日开始,到11月5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cxb@iachina.cn)、信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7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部,邮编:100033)或传真(010-66290357)等多种渠道,就“协会条款”的具体内容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认真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据此对“协会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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