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据了解,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商场中五花八门的6个月以内婴儿奶粉的促销将被禁止,出现类似“人乳化”“、”母乳化等表述的厂家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违规销售商做出处罚数额规定,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人员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据了解,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意见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6个月以内婴儿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曾有部分医疗机构将产妇个人信息卖给奶粉销售商,导致产妇频繁遭到各类母乳代用品厂家的推销电话。
对此,《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人员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生严禁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发布2009年度母乳代用品市场监督调查报告,其中显示,北京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严重违规销售等问题,在185份调查报告中,发现违规行为1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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