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
全文如下
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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