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现行《办法》实施较早,与此后颁布的部分办法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二是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面临新形势、新问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拟进行修订,证监会昨日公布该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内容上,主要体现了“一个完善,两个放宽”,即完善券商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放宽券商独董学历要求、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现行《办法》实施较早,与此后颁布的部分办法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二是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面临新形势、新问题。
此次修订遵循稳定性、渐进性原则,即除必须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做修改,同时成熟一条、修改一条。从修订稿看,共修改34条、删除一条,无新增条文。
从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体现了“放松管制”的思路,从三个方面对券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给予完善或放宽。
第一,完善了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把券商分支机构负责人从高管人员范围中剔除,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等规定将单列处理;同时规定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未参加、未通过年检,或取得资格后5年内未任职的要求在任职前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第二,适当放宽券商独立董事学历要求,将原办法规定券商独董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要求,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三,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前述负责人介绍,鉴于券商管理模式出现集团化、专业化趋势,引发券商相关人员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问题,为适应变化需要,有必要在保障业务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允许券商高管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一定职务。而《办法》也修改相应规定,明确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可在子公司兼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办法》还做出部分针对性的修订,保证其与现行其他法规、规章相互衔接。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