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形势之下,高收入群体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低收入群体则通过公共住房供给保障,这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此,各界意见相对一致,本文不再赘述。
1保证中等收入群体必要的住房收入是市场经济下住房政策的必然选择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形势之下,高收入群体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低收入群体则通过公共住房供给保障,这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此,各界意见相对一致,本文不再赘述。国家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制度安排确保中等收入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1.1解决中等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重要性
按照比较通行的五分法,按收入从低到高的5个20%人群分别为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人群,其中中低、中等、中高收入群体也可以统称为“中等收入群体”。从我国的住房保障规划来看,“十二五”期间全国将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届时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也正好覆盖低收入群体。如上文所说,收入最高的20%群体,其住房的解决不需要政府担心。而占60%的中等收入(包括中低、中高)群体,既没有纳入保障房覆盖的对象,也没有绝对的能力轻易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占60%的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上各行业的主体和生力军,他们承担了技术工、企业中层、公务员等社会最主要的财富创造和管理责任,所占从业人员的比例最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如果说住房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就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稳定器。因此,在不同发展阶段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适时给予必要的制度安排,是住房政策要坚持的原则。
1.2保证中等收入群体基本住房收入的必要性
住房市场分为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而供求关系也决定着商品的价格,价格又进一步影响需求。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尤其对东部发达城市来说,其本身就具有对人口的聚集效应,两种因素影响的重合,必然导致城市人口的剧增。以天津为例,2005年天津市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仅103.7万人,到2010年已增至314.4万人,平均每年增长42.2万人,年均增幅达到24.9%。如此多的外地人口常住天津,加上天津户籍人口自然增长、改善住房、结婚等增长的住房需求,住房总体需求必然迅猛增长。我国的城市土地供给在短期内缺乏弹性,在长期内无弹性,住房商品又是依附于土地存在,所以住房市场因住房商品的供给缺乏弹性而存在稀缺性。即使不考虑部分投资投机因素,刚性需求的迅速增长与住房供给的相对不足,必然导致房价的上涨,从而导致房价收入比较高(表1)。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的消费倾向一直是购买自有住房而不是租房,这一点在广州大学有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问卷中得到了印证,其调查结果反映居民自有住房的愿望非常强烈,租房只是出于经济能力的考虑,对长期租房很难接受,而不愿租房的原因主要包括:传统观念、出于户口和子女上学的考虑、有房子就有了—层保障、租房子在经济上不划算。因此,解决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应该以支持其购房为主。
要顺利解决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可以考虑的政策包括从供给方面降低住房价格和从需求方面提高支付能力。由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房价的仅限于保障性住房,中等收入群体并不在保障范围,对于市场交易的住房,政府只能尽量挤出投机性购房,对于刚性需求大于住房供给造成的房价上涨,政府不宜进行过于直接的干预。因此,保证中等收入人群必要的住房收入,是当前住房政策的必然选择。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中等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较优选择
上文论述了保证中等收入群体住房收入的必要性,接下来讨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保证住房收入有效帮助中等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保证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收入,也有两种渠道可以选择:其一,明确工资中包含住房成分,将住房工资当作普通工资的一部分向职工发放,职工自行利用各方面收入解决住房问题;其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工资部分集中管理,由专门机构管理,确保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在发生住房消费时提取使用,并可利用缴存人暂不使用的资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人群发放低息的互助性贷款。本文认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中等收入群体的较优选择,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2.1人的“非理性”决定了住房问题的解决需要安排专项资金
主张将住房收入直接发给个人,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最主要的前提就是,个人都是理性的,能合理安排自身的住房消费,不会将住房工资用于其他支出,以至于影响住房问题的解决。但是,正如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所说,由于国民对未来的不合理轻视,政府应在某种程度上对未来利益加以保护。虽然在许多方面他们类似经济学中假设的理性的、精明的人,但现实社会中的人要复杂得多,“他们可能是健忘的、冲动的、困惑的、有感情的和目光短浅的”。另一个例子也许更能形象地说明问题:上世纪80年代,美国推出了401(k)计划,即企业雇员可以税前将工资的15%交退休储蓄账户,这部分资金不能在59.5岁以前提取,否则不仅要补交已免除的个人所得税,还要处以罚款。在一些企业,工人填一个简单的表就可以参与这个计划;在另一些企业,工人们被自动加入该计划,并可以通过填一个简单的表而退出这个计划。在第二种情况下参与的工人比第一种情况下多得多。这个例子形象地表明,在有引导和没有引导的前提下,人的决策存在较大差异,人在实际决策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理性,缺乏对自己长远将来的考虑。联想到住房消费,如果将住房工资全部发给职工个人自行安排,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将住房工资用于其他消费,最终导致其住房问题仍然得不到较好解决。因此,基于住房对人类具有非常重要和基本的保障意义,在住房问题上不能完全放任个人自由决策,而是应该加以引导,以保证其基本的、必要的住房问题得到适当解决。
2.2住房的高价值特性决定了住房问题的解决需要必要的资金储蓄
相对于其他商品,住房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在于,住房具有较高的价值,消费次数非常有限。如上文所述,住房所依附的土地资源供给在短期内缺乏弹性,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我国目前和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的城市化进程,可能加剧了这种供需不平衡局面,导致市场交易住房价格长期处在较高水平。以表1中2010年的数据来说,按一户家庭1.4个就业人员都能达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将家庭全部工资用于买房需要11.4年。面对住房的这种特点,想要解决住房问题最有效的渠道就是储蓄。虽然储蓄增加意味着消费者现实消费需求会减少,购买力下降。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储蓄增加意味着未来消费需求的增加,消费能力的增强。储蓄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消费作用尤其明显,只有达到一定的积蓄量才能实现对住房的消费,因此,储蓄对住房消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3住房公积金制度能有效解决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从人的“非理性”特点和住房的高价值特性考虑,要解决中等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有效制度安排必须具备两个特点:强制性和储蓄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正是具备这两方面特点的制度安排。下面,本文将以天津为例,论证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中等收入职工住房问题中的有效性。
2.3.1住房公积金以实现中等收入群体购买基本住房的目标
天津市统计年鉴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划分了低、中、高收入家庭,但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了学生、离退休人员等无收入人员,本文将人均可支配收入换算为就业人口月均收入(视同在职职工月均工资,因为按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明确在职职工的低、中、高收入划分标准。换算公式为:就业人口月均收入职工月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总收入比例X户均人口÷户均就业人口÷12。换算出的低、中、高收入职工收入划分(以2010年数据基础计算)见表2。
从表2来看,2010年度月均工资在2576.84元-5647.17元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中等收入群体。这部分中等收入职工在2012年2季度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月缴存额为1190元,按照户均1.4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为35年以及2010年天津市住房单价8886.3元/平方米计算,其工作生涯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购买78.7平方米的住房(既不考虑房价在35年之内的涨幅,也不考虑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的涨幅),只凭住房公积金就能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考虑到本文实际按照“就业人员”收入划分中等收入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要高于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所以中等收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该可以凭住房公积金买更大住房。当然,职工不可能—直到缴存35年后才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低息贷款安排,按单价8886.3元、78.7平方米,住房总价69.9万元计算,职工支付14万元首付款后贷款55.9万元,按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30年保持不变为2832元,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每年5%增长,贷款第1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就能完全支付月还款额。由此可见,按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政策,中等收入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2.3.2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职工正常生活
按照当前天津市的政策,职工需要将工资收入的11%缴存为住房公积金。2011年天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除购建房支出外,2010年天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总支出占人均总收入的81%,将11%的收入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还有8%的收入可以用作其他消费、投资,完全不影响职工的正常生活。
3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理性
3.1高收入职工可以从制度中受益
从缴存来看,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意味着单位为其补贴相应的住房收入,同时个人缴存部分享受免税政策,以最高收入群体的起点收入6884.64元为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分别按8%、2%、1%扣除,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现行税率应交所得税158元;如同时按11%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还扣缴住房公积金757元,则应交所得税82元,少交所得税76元。从贷款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节省不少利息支出,2012年上半年高收入职工平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43万元,第1个月需偿还利息1612元,如果43万元全部采用商业贷款,以基准利率计算,第1个月需偿还利息2347元,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月便节省利息支出735元。假如贷款按20年还清(无提前还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总额达到11.9万元。综合考虑,月工资6884.64元的高收入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每月从工资中扣除757元的住房公积金,既可以享受单位补贴的757元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因缴存节省所得税76元,因贷款首月就可节省支出735元,收益是很可观的。
3.2低收入职工可享受到高收入职工的帮助
高收入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渠道,其一是一次性付款或通过商业贷款买房,然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其缴存额较高,一次性提取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两次还贷提取之间留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都可以用于向其他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二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其首付提取和还贷提取都受到一定限制,将留存更多的资金用于向其他职工发放贷款。对于低收入职工来说,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住房比较困难,申请政策性租房的比例将会提高,加重政府的保障负担。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由于单位补贴、低息贷款等帮助,支付能力得以提高,相当部分可以通过买房解决住房问题,既增加了家庭资产,又提高了生活质量,还能减轻政府的保障负担。根据对2012年2季度数据计算,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有20%为低收入职工,这一群体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最大的群体,基本上收入越低受益越大,最低收入职工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平均为本人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4.7倍(最高收入职工仅为4.9倍)。结合上文的论述,中等收入群体基本能自给自足、自助解决住房问题,低收入职工获得的贷款资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高收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享受了高收入职工提供的支持。
4小结
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解决国民的居住问题是国家的基本义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帮助中等收入群体自给自足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制度安排,高收入职工既可以从制度中受益,又可以帮助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是一项覆盖低、中、高收入群体的有效的住房资金积累和融资制度。当然,目前住房公积金在具体的缴存、使用政策,以及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渠道、部分管理机构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有机会我们另行论述,供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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