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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导读:江西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居民健康为核心,以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医疗资源,将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主体、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20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规划原则,以《江西省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为总纲,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设置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公平可及原则。坚持城乡区域布局统筹,以基层为重点,大力发展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便于群众就近得到服务,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多元办医原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县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实事求是,注重可持续发展,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宗旨,在规划执行期间,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达到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目标。

(五)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定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县级医院功能,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充分发挥三级医院解决急危重、疑难、复杂问题及对口支援的指导作用,稳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健康为核心,以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医疗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医疗资源,将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主体、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省、市二三级综合和专科医院为架构,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医疗服务体系目标。

(二)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按每百万人口规划一所三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到2020年,全省三级综合医院达到48所。其中,全省规划新建20所三级综合医院。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含新建设的分院)4所三级综合医院。即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黄金医院。

到2015年,设区市共规划新建9所三级综合医院。其中南昌市、宜春市各2所;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上饶市、吉安市各1所。

三级综合医院规划新建数中预留7所民营或中外合资合作(或者外商独资)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1所政府办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5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二级综合医院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到2020年,全省二级综合医院达到140-150所。

到2015年,设区市共规划新建二级综合医院14所(不含一级医院升二级医院)。其中上饶市5所,吉安市3所,抚州市2所,九江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鹰潭市各1所。

(3)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原则上不再举办一级医院。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到2015年,全省规划新建(含新设)15-20所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到2020年,全省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30-35所。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2所三级中医医院。即江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灸疗医院。

到2015年,各设区市至少设1所政府办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时,将基础好,规模大,辐射范围广,服务人口多的县(市、区)级政府办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设为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数量为20所。

(2)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1所政府办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到2020年,全省政府办二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90-100所。

3.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到2015年,每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均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到2020年,全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达到13-15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90-100所。

到2015年,省级规划新建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即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分院。

到2015年,各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规划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人口不足10万的县(市、区)可规划妇幼保健所。

4.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设置数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人口资源现状、疾病谱等确定。其中:

(1)精神病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

(2)传染病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传染病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3)儿童医院:省级规划新建1所三级儿童医院(即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医院)。设区市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以上。

(4)康复医院: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划1所三级或二级康复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

(5)职业病医院:重点建设省职业病医院,按照三级专科医院和国家职业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将省职业病医院建成全省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科研核心力量,强化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技术处置能力。鼓励赣州市、萍乡市、上饶市规划建设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

(6)其他专科医院:设区市根据本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疾病谱合理规划设置其他专科医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规划一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对原有卫生院继续保留。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规划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设中心卫生院。

对于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在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允许范围内,可以改扩建为二级综合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规划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3.其它基层医疗机构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规划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全省规划设置其他医疗机构30-40所,包括临床检验诊断机构、护理院(站)、其他诊疗机构。加快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

(五)构建区域医疗中心

1.开展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到2020年,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基础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现有政府举办的三级甲等医院创建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到2015年,对基础条件好、辐射范围广、医疗服务优质的设区市三级甲等医院规划1-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3-6个专科性医疗中心;各设区市选择规划1-2个辐射范围广的设区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

各级区域中心分别代表区域内先进医疗服务水平,在承担日常的医疗服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相应人才培养和医疗教学工作。

2.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到2020年,三级甲等医院要努力创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他医疗机构要努力创建省级和本地区的临床重点专科。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有特色的临床重点专科。

(六)床位配置

全省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床位数按照3:4:3标准配置,其中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非营利性医院,可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开设适量特需医疗床位,按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要综合考虑辖区的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卫生院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张,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0张。

(七)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的配置

医院应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师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应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设置床位与人员比例。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应急救援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至2015年,三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5,床护比达到1:0.6;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90%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8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80%;二级医疗机构医护比大于1:1.3,床护比达到1:0.4;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达75%以上,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7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75%。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达到城市每万人口3名,农村每万人口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生。全科医生与护士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达50%以上。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按照每千乡镇总人口数1.2名的标准配置卫生人员,并有1名全科医生,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生20%达到本科以上学历、60%达到大专学历,护士中大专以上学历达50%以上。

村卫生室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2-1.6人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中有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以上医师)。乡村医生2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50%达到中专学历。

(八)医疗技术配置

1.省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医疗中心,负责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任务。可以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2.设区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设区市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3.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市、区)域内的医疗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主要提供第一类医疗技术服务。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规划。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组织领导,严格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配置、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满足区域内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大投入、坚持公益性质。加大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财政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补助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职能,保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三)多元办医、科学调整资源。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合理的配置医疗资源,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四)强化监管、依法有序发展。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严把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有序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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