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2016年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监管情况、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环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银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处。
参考:《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竞争格局及未来五年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一)银行业监管架构
银行业主要受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的监管。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和指导者;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其中央银行的职能。江苏省农联社是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1、中国银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银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处。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2、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与商业银行运行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
3、江苏省农联社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0年8月以来,江苏省率先进行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先后完成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基础上,组建了省联社,具体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从2002年6月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又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统一移交给省联社,自此省联社又承担了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负责规划、制定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阶段性和中长期计划、防范和处置行业经营风险;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领导班子的推荐、考察、考核,离任稽核和劳资管理等工作;加强对财务、业务的检查、辅导和稽核,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制定落实各类规章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监管部门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关的监管,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其中: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保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审核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等事宜的审批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
(二)银行业监管内容
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承担,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准入,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机构的变动、分支机构的设立、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包括对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计提、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券、资产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存款准备等;
●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等;
●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三)银行业监管趋势
1、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Ⅰ)由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并公布。
巴塞尔Ⅰ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为8%的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Ⅰ。巴塞尔Ⅱ保留巴塞尔Ⅰ的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最低资本架构。巴塞尔Ⅲ的通过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以巴塞尔Ⅰ为基础,同时在若干方面参考了巴塞尔Ⅱ。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分层推进的原则和分步达标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1)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2)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中国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
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为:(1)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2)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3)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4)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申请和批准程序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相同;(5)其他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届时,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新资本协议,也将执行该资本监管规定。
2011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发[2011]4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根据巴塞尔Ⅲ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新的资本监管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建立了杠杆率监管标准。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该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Ⅲ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Ⅲ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该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2、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随着新产品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交叉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交叉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3、监管国际化
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进程的稳步推进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银行业经营逐渐趋于国际化,因此迅速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并尽快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接轨,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将成为未来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
(四)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内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
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主要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主要规章:《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规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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