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体制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污水处理主要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中国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行业分类标准,污水处理行业行业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属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子行业(行业代码 D4620)。
参考《2016-2022年中国污泥处理处置产业运营现状及十三五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污水处理主要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中国证监会 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行业分类标准,污水处理行业行业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属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子行业(行业代码 D4620)。
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本行业最主要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环保部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同时,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应受到国家住建部、水利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担行业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财政税收政策。
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污水处理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当地的水务方面地方法规,且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当地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具体监管。我国政府部门对水务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运营模式、项目审批、产品或服务质量、运行安全、环境保护安排等诸多方面。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公司所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接受住建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在行业自律、服务和交流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为规范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涉及资质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设标准、价格管理等诸多方面。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水务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如下:
除上述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并规范当地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福建省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在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历程中,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具有重大影响或导向性的政策,以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该类政策主要包括:
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 号),提出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2002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提出要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推动了水务行业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内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打破了我国水务行业国有独资垄断经营的局面,形成了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2004年8月,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 号),指出要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提出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
2006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
2007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07]2006 号)指出,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力争到 2010 年度,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中省会以上城市平均达到 80%以上、地级市平均达到 60%、县级市平均达到 50%);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 70%。
2010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2012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 号),提出:到 2015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 30%。
2012 年 6 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有关要求,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建城[2012]89 号),提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逐步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提出:到2015年,突破一批环保产业技术瓶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骨干企业和一批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配套完善、有序集聚发展的先进环保产业基地,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到 2020 年,重点领域环保技术及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和环保服务体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社会化。
2013 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 15%以上,到 2015 年,总产值达到 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设完成污水管网7.3万公里。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70%左右;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在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加快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消除劣Ⅴ类水体,改善城市水环境。”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提出“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号),提出:“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文件提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以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