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央表态不给地方债兜底 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国务院日前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明确,若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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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明确,若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中央政府肯定会给高度举债的地方政府兜底吗?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最权威的回答。
国务院日前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明确,若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该预案详细列出了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事件,给出了应急处置措施,也厘清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这是继2014年“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文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这是我们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制度管理的完善。
同时,财政部也表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11月14日新华社的报道指出,财政部相关政策明确要求,严禁借PPP项目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但业内人士称,不少地方PPP项目基金都是明股实债,以财政资金作为风险兜底的劣后资金,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审计署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黑龙江等4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种种原因,地方发展建设的资金压力依然很大,在43号文为地方债套上“笼头”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在PPP融资等过程中想办法钻制度的空子,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变相举债。
此外,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虽然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的“风险点”还是存在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去年走访八个省市,其得出的关于地方债务的结论是,债务风险在蔓延。
调研显示,部分地方债务结构令人担心。如,辽宁某县,2015年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5.3亿元,2015年上半年仅完成4.2亿元,下降57.7%。该县2014年底债务为46亿元,大部分为银行贷款。2015年到期应偿还债务为27亿元,超过债务余额的一半,偿债压力非常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的数据,中西部及东北部一些地区债务扩张明显,债务风险偏高。贵州2014年底债务率高达197%,遥遥领先其他省份。此外,辽宁、云南、内蒙古债务率分别为120%、111%和104%,也属于债务偏高的行列。
冯俏彬认为,这些地区出现局部的债务风险是完全有可能的。也正是为此,中央政府出台了应急预案。
在内容上,《预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预案》提出,要建立分级响应机制。预案依据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划分为四个级别,其中Ⅳ级风险程度最轻,Ⅰ级最重属于特大风险。
最轻的Ⅳ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单个市县政府本级的债务出现实质性违约,或者是支付了债务本息,政府就没有足够钱来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以及政府有效运转。
而最严重的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省级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无法偿还债务本息,或是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预案提出了财政重整计划。
冯俏彬解释称,所谓的财政重整,就是债务率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政府通过减支、变卖政府资产或者削减当期的建设项目等措施,重新把财政拉回到可持续的轨道上来。
根据预案,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增收、节支和资产处置三个方面。根据预案,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通过清缴欠税欠费、压减财政支出、处置政府资产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长期措施,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预案明确,若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问责。
“因为很多债务是灰色地带,现在说中央不救助,它的逻辑是先界定清楚,什么是我负有救助或担保的责任。因此,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方也要考虑清楚,对于中央没有承诺要还的,你们自己要有刚性约束,不要随便把钱借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说。
冯俏彬认为,所谓中央不救助就是中央不承担兜底责任。她指出,中央政府一再强调不救助,但即使不救助也不能容忍地方政府走到破产的状况。因此,当地方政府债务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就要上级政府用行政的力量强制其进行财政重组,这是逼迫它回到“悬崖之内”的一个强行处理的办法。
并且,业内专家认为,预案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在于用行政问责的高压线抑制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预案提出,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在明显加大,内外形势发生的变化很快。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冯俏彬说,“此时出台一个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和追责都特别明确,我觉得这是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它也是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制度方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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