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混业监管”框架改革迫在眉睫 证监会首提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金融监管框架,是供给侧改革、去杠杆的必要组成部分。自去年股市危机以来,金融混业风险不断暴露,理论界对监管改革展开激烈讨论,甚至提出直接将“一行三会”合并。
参考《2017-2022年中国物流金融市场发展态势及十三五投资规划研究报告》
改革金融监管框架,是供给侧改革、去杠杆的必要组成部分。自去年股市危机以来,金融混业风险不断暴露,理论界对监管改革展开激烈讨论,甚至提出直接将“一行三会”合并。不过,业内期待已久的金融监管改革工作会议迟迟未召开,监管框架改革也一直没有落地。
11月17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出席《财经》年会时首次对混业经营趋势下,资管行业存在的问题和蕴藏的风险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提出,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各大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不一致,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既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会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
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无法凭一己之力完成全市场监管。不过,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李超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各方正视问题,共同努力,化解和消除资产管理发展中的问题和障碍。
60万亿的“未知”
在去年上半年A股疯涨时,到底有多少资金通过信托、理财、保险以及场外配资进入股市,却没有人能说的清楚,以至于“去杠杆”过程出现不可控的资金挤兑,最后不得不全国救市。
东方证券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剑去年曾表示,股市危机出现的触发点是清查配资,但是存在银监会与证监会协调不畅的因素,这导致证监会并不掌握整体配资数据,也不知市场杠杆水平,出手清查诱发股灾后,才会那么不知所措。
对监管者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未知。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种金融产品分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不同监管领域,标准互不统一,各类资产之间的资金流转难以及时监测。
据证监会粗略统计,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约为88万亿。其中,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
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左右,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上述60万亿资产分属于不同的监管范围,接受不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证监会总结近几年来资管领域的问题和风险事件后发现,存在四大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混乱。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都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有的依据资管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规章,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的产品仅仅依据当事约定,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均不清晰。
二是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对预期收益率有的允许宣传,有的则严格禁止;对资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独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等。
三是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产品难以看穿,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难以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四是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监管协同迫在眉睫
有多头监管,就有监管真空;有分割,就有套利。“资管领域法律适用,体现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同,投资者居于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状况下,不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李超17日表示,资管行业的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会带来市场分割,引发监管套利,加大实体成本,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类产品按照不同的监管要求运行,造成资产管理市场分割严重。受制于基础资产市场的割裂和分业经营的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交叉投资、借用通道间接投资,一方面导致了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低;另一方面,资管产品通过层层包装,不易识别和判断风险,也容易交叉传染风险。
另外,“刚性兑付”的预期,使得投资者只关注当期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不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市场对于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励金融机构将投资集中在高风险行业,不利于落实“卖者有责”。同时,“刚性兑付”也推高了无风险利率,扭曲了风险资产的定价水平,扰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监管不统一,会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部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途径,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腾挪资产,将业务从监管较严的市场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变相规避监管规定。有的产品“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行“借贷”之实、叠加杠杆,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间传导,削弱了宏观调控、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资金在不同形态下套利流转,也会加大实体成本。从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部分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以不同方式、借助不同渠道热衷于以钱炒钱,不仅没有真正创造社会价值,反而延长了投融资服务链条,抬高了融资成本。
混业趋势不可逆,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金融监管框架迫在眉睫。
2015年11月,《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提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今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指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与此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如何改革积极探讨。对于具体改革方式,有观点提出可以建立“超级央行”,将“三会”并入中央银行;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一行三会”之外专门设立监察部门,负责金融监管协调。不过,监管框架改革涉及利益部门多,改革难度大,研究讨论已进行一年多,目前尚无明朗进展。证监会此时公开抛出问题,发出呼吁,或许意味着监管改革将会有新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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