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9月1日起施行。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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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税部门派出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红包。
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9月1日起施行。
两道税并一道税负大降
“之前的个人在非上市公司获得股权奖励时要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再征一道个税,而这次政策出台后,为了推动股权激励,将原先两道税并成一道税。现在政策更加合理,因为只有转让股权后才有收益,纳税人才有足够资金来交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对第一财经分析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调整之前,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此次政策调整后,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不过,享受这一新政需要满足不少严苛的条件,这也是为了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
这些条件包括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对象是境内居民企业,享受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时间也有相应的限制等。
技术成果入股缴税可推迟至转让股权
张连起认为,上述《通知》另一大特色是,科研成果投资入股可以在转让股权转让时再纳税,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让,助力创业创新。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
即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通知》规定,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除此之外,《通知》另一大亮点是,个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缴纳个税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
不过,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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