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行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壮大、不断规范的过程。 我国证券公司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银行、信托下属的证券网点。1987 年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中国证券公司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1990 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全国性证券市场的诞生;1996 年,我国开始实行银证分离,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2004 年 8 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中国证监会启动了为期 3 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有效化解了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逐步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公司合规管理等基础性制度,相关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渐成体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高。
自 2012 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尝试推动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监管制度改革。目前,证券行业监管转型和制度建设已进入关键阶段。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大力推进监管转型,证券行业创新得到较快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证券行业盈利水平显著提升。 随着证券行业不断发展和壮大,证券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全行业共有 124 家证券公司,其中已上市证券公司23 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 6.71 万亿元,净资产为 1.35 万亿元,净资本为 1.16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 27.10 万亿元;2015 年 1-9 月,全行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4,380.43 亿元,119 家公司实现盈利。
在当前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等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证券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正在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
1、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行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业。《证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规定“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据此,我国证券业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为主、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为辅的行业管理体制。
(1)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①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②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③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④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⑤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⑦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⑧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⑨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⑩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协会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①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②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③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3)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⑤对会员进行监管;
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⑧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⑨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除上交所、深交所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转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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