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6-2022年中国水环境治理行业运营现状调查及十三五竞争战略分析报告》
2016 年12 月1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开始。
意见提出确保到2018 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2016 年12 月14 日,水利部、环保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包括: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细化主要任务、强化分类指导、明确工作进度。
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在2017 年和2018 年进行四次督导检查,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10 月,2018 年5月、10 月。
“河长制”制度最大的亮点在于改变原来的“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水环境治理模式,而将责任落实到各级河长。同时,加强联防、联控对跨区域的河湖,明确管理责任。
在考核和追责机制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每年评价一次,每五年考核一次。无论是评价、考核发现的水质变差问题,还是现实中发现的水污染事件,都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来追究地方党政领导的责任。
设立河长制,可以打破当前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局限,让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兜底,并能够牵头解决现有部门难以牵头解决的问题,对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体负责。
地方党政一把手担任总河长或者河长,有利于调动行政资源,对不认真履责的人严格追责,有利于让急需解决的水环境问题以最短的时间得到有效解决,也可加快治理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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