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出现因倾倒危险废物而导致的土壤污染公害事件。受“拉夫运河事件”影响,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环境综合恢复补偿和责任法案》(CERCLA,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clamation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并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著名的“超级基金”(Superfund),该法案亦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大型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费用等。截至2016年3月31日,“超级基金”总资产约为53.90亿美元。
同时,为了促进污染土地的修复和利用,美国环保署在1995~1996年间制定棕色地块行动议程,将经济发展&社区复兴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由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共同来解决“棕色地块”环境污染问题。在该议程的倡议下,美国国会于1997年8月通过了《纳税人减税法》,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清洁和振兴方面投资。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通过免除中小企业部分CERCLA责任,以及提供经济援助的方式,促进棕色地块的修复和再利用。
“棕地”修复程度依据土壤污染程度而定,而且一般会通过改变土壤利用方式来降低治理成本。对于污染较轻,治理相对容易的土地,经过修复可以新建大型购物中心、体育中心之类的场所;对于污染较轻,治理较困难的土地,可以基本保持其原有设施与设备,简单修复后,用于工业遗产旅游;对于污染严重的地方,全面修复后,一般改造为公共空间,向游客开放。
由异位向原位转化,是近些年土壤修复技术发展的主要趋势。由于土壤修复的周期较长、技术难度高,在技术上,已从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物理化学修复发展到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和基于监测的自然修复,从单一的修复技术发展到多技术联合、综合集成的工程修复技术。
此次“土十条”提出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相关目标:
政策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不同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及不可逆性等特点;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见效慢,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投入比例约为1:10:100。从政策目标的制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十条”基调就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如政策目标里面提及的都是污染和风险控制而不是单纯治理,耕地强调安全利用率(如100亩污染的土地,5亩种植食用大米,95亩种植非食用景观作物,安全利用率就是95%)而不是简单的治理率,这给后面治理留有空间和余地,也体现出政策制定者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务实态度。
“土十条”明确了治理修复责任主体,也强化了政府主导的基调,同时提出在重点省份开展优先地块的修复和治理,通过政府资金、社会资本、PPP等多元化模式来推动行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而1,000万亩耕地修复明确指标,按照3~5万元/亩修复价格估计,有望带来3,000~5,000亿市场空间。后续可关注上市公司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和贵州铜仁(2016年底前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订单获取带来投资机会。
参考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多元化较为可行,可由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征收的专门税、排污费或环境税、土地出让收益、普通税、追回的责任人罚款等共同组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采用美国优先权制度,全国统筹,优先治理危害等级高的地块。另外,根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的讲话,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是改变土壤用途,同时加强风险管控,也即土壤修复并不要求恢复原有功能,核心原则应是避免污染扩散,按这个标准,可以降低治理的难度,减少资金需求。
在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地块特性选择介入方式。对于开发价值较低的农田矿山之类的土地,政府应是出资主体。对于开发价值较高的城市土地之类的,可采用开发商付费或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在开发商付费模式下,政府以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或税收政策,将土地修复责任转让给开发商,其难点在于如何约束开发商做好土地修复工作;在PPP模式下,第三方环境服务商先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修复费用,待土地出让或运营获得收益后,环境服务商再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其难点是修复周期过长/风险较大可能难以吸引环境服务商。
由于缺乏明晰商业模式及资金来源,土壤修复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土十条出台刺激行业加速发展,高能环境等行业龙头2016年订单呈现翻倍增速,后续随着土壤场地调查逐步完成,中国土壤修复超级基金建立值得期待。从竞争格局来看,主要分为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修复企业、外资企业四类。其中大型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拿到项目多,技术和工程经验丰富,缺点是激励机制不足;上市公司融资能力强,具有很好整合能力,发展潜力大,在利润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成为土壤修复的主力;其他修复公司资金实力弱,主要参与小型土壤修复项目;外资企业技术和工程优势明显,但受外资背景限制,拿项目能力弱,通常以技术和咨询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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