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我国文化部颁布并实施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1月,住建部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健全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
世界遗产中同时属于文物、风景名胜区、寺庙宫观的,也须遵守相关法规条例,这些法规从政策方面约束了世界遗产的企业化经营及上市融资。
1)风景名胜区门票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对世界遗产上市具有最直接影响的,当属2006年12月开始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规定: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自此条例实施以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主体的收入,若包含风景名胜区门票的企业准备上市,该等收入必须剥离。非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仍然可进入上市公司,如包含于江南水乡古镇的乌镇景区,游赏内容不依赖历史存留景观,而是以后期开发建设为主体。
本规定对于早已上市的黄山和峨眉山不造成影响,游山门票在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张家界(1996年上市)的主要资产(环保车、十里画廊观光电车、杨家界索道)位于武陵源核心景区内,但并不拥有核心景区的门票经营权;2001年经过资产重组,公司取得了位于核心景区南侧的宝峰湖景区的开发经营权,亦不受以上条款约束。
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对门票的依赖度较高,而以自身特色蜚声海内外的文化/自然遗产景区,本身便带有很强的观光游属性。门票被剥离后,可供上市的资产大幅缩减,以峨眉山为例,近年来门票收入占比高达43%左右。
2)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2012年10月22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以及“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这一规定对于与佛道文化相关的景区申报上市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儒道释三教紧紧围绕着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我国已申请的世界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中,接近半数与宗教有或强或弱的关联。
宗教资产相对独立,并不影响同一地区其他资产上市。
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的峨眉山,也是第一批在A股上市的旅游景区,上市资产为景区大门票、索道、酒店、旅行社等,山内近30余处寺庙由宗教协会管理,分别经营。
虽然不能直接作为上市资产,但峨眉山金顶华藏寺及十方普贤像久负盛名,吸引各地游客源源来访,是上市公司稳定客流的保障。文殊菩萨道场、位列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五台山,今年也在为IPO而公开招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
3)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石窟石刻、古建筑、古遗址等于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有重合。以山西平遥古城为例,平遥作为“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城内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其中镇国寺万佛殿建于五代北汉天会七年(公元963年),是中国唐至五代仅存的几座珍贵木构建筑之一;城内元代木构建筑已超过10处,包括清虚观龙虎殿、三清殿等。
与宗教场所相似,文物类资产不得纳入上市企业。
4)自然遗产、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约束
景区门票资产已被剥离,后续谋求上市的景区只能以景区内的旅游客运、索道缆车、酒店餐饮、旅行社等资产上市,而这些增值服务设施的建设也受到很多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限制,景区开发与保护的现实矛盾已在上一节中讨论,政策方面,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一)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四)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第十五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需对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或者安排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企业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上要求,按具体规定进行方案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批,若不在上市申报之前取得相应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可能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旅游景区的募投项目,一般为新景区开发、基础设施的修建或更新、高档酒店兴建等,更应注意相关问题;若采取体外收购方式,需做好尽调。
在世界遗产低范围内开发新的旅游服务项目,所需审批级别较高,前期论证、准备时间较长,若企业谋求上市,需要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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