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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环保税立法进程及各省市税额方案分析(图)

        一、十年环保税立法进程回顾
        2007年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首次提出研究开征环保税。经过数年的研究起草,环保税法草案于2014年底首次编制完成,并上报国务院。2015年6月,环保税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确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取代原有排污费,成为我国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

图表:环保税立法进程
 
        《环保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环保税以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以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由各省自行确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环保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排污量,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由环保部门负责对存疑企业事项进行复核。

图表:环保税法主体内容
 
        二、由费改税,焕然一新
        环保税立法完成后,已征收37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化,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显现,虽然排污费与环保税采取税负平移,但是征求标准更高、执法刚性规范性更强、对节能减排的激励更强,有望倒逼企业环保需求进一步释放。

        环保税执法规范性与刚性更强。排污费的征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某些地区存在比较严重的任意减免等现象。一些重点排污企业因“政策性免征”而获得少缴或不缴的权利。征收环保税后,税务机关成为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单位,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监测核定职责。这一举措使得企业除了遵循环保税法,还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刚性。

        在征收标准方面,环保税标准更高。以往,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偏低,特别是部分地区由于其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使得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投入资金进行生产工艺改进或开展污染治理。环保税采取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征收标准,并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征收1.2-12元,水染物为每污染当量征收1.4-14元,具体征收标准和额度由地方决定,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最高可以达到原来排污费标准的10倍。同时,为防止排污企业交税后就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纳税主体除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图表:环保税与排污费征收额度
 
        地方留成方面,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排污费相比,中央不再参与相关税费的分成,这将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进行环保税征收和治污的积极性。

        在税费减免方面,较排污费相比,环保税新增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这一规定降低了企业获得税收减免的门槛,有利于激励更多企业采取环保减排措施。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环保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图表:排污费与环保税制度比较
 
        为保障环保税征收顺利实施,政府从完善实施条例、部门间征管工作协作、部署地方实施工作三方面发力。

        完善法律实施条例。2017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对环保税法涉及的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12月,《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

        部门间征管工作协作准备。2017年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与环保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

        部署地方实施工作。2017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摸清税源底数,并及时交接档案资料,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等工作。在三部门要求地方开展部署工作后,各地也陆续出台本省(市)区的税额方案,为2018年环保税开征进行准备和规划。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市中,除西藏外均已经在相关部门官网公布本省市环保税征收方案,其中,北京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上限征收,征收力度最严。此外,征收标准较高的省市还有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地。

图表:各省(市)区税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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