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许可制推行历史达30年,1988年,《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标志早期中国染物排放许可制开始逐步建立。1991年,针对大气污染物的许可证制度开始试点,此外,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各地相继推广。
尤其是在法律层面,虽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但是对于如何实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排污许可证长期缺乏专门的立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8年已经开始进入意见征求阶段。
在执行环节,排污许可制执行力度不严,许可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针对企业排污行为的事后许可,许可证颁发发生在企业产生实际污染行为之后,甚至很多企业在没有经过事先的允许就进行排污,导致已发放的许可证等同于注册证。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污染源的具体要求没有在排污许可证上有所体现,没有办法较全面地反映污染源排放持续管理的效果。
生态文明进入五位一体总布局,并在十九大上升到千年大计的高度,环保工作由总量控制将向质量控制转变,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这需要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而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望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系统的排污许可制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二、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
排污许可制是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保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采取一证式监管的框架。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排污许可制实施路径,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方案》提出目标: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题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善、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证,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实施方案》提出要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上半年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基本完成名录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环保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排污许可制与多制度衔接,未来有望进一步推动排污权交易,提升企业内在环保守法动力。排污许可证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保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其中,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权交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改造等产生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之后,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切身经济实惠,因此有望激励企业做好环保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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