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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及规章制度分析(图)

         一、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架构

         1、概述

         银行业在中国受到严格监管。中国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和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中国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依据以上法律制定的规则和法规。

         2、监管框架的历史与发展

         1948年12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最初是中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机构。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中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1995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监管框架开始形成。于1995年3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和组织架构,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监管和监督中国金融业。《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颁布,规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准则。

         此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经历了进一步重大改革与发展。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接管以往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的中国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的角色,并获授权改革中国银行业、降低中国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推动中国银行业稳定发展以及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200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8月,《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2月1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实施,并于2006年10月31日进行修订,规定了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及职责。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银监会

         1)职能与权力

         中国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及监管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若干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亦负责监督与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实体以及上述机构的境外业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及颁布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规则与法规;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以及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批准及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减值损失拨备、风险集中度、关联方交易及资产流动性规定的审慎指引和准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对违反相关银行业规定的行为采取整改及惩罚措施;及撰写并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与财务报告。

         2)检查与监督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银行业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研究

         中国银监会经由设在北京的总部及全国的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监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实地检查银行经营场所,约谈银行工作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要求说明与银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审阅银行保存的相关文件和数据。非现场监管一般包括审查银行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的各类业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遵守相关银行业规定,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整改及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勒令暂停若干业务活动、对股息分派和其他形式的分派以及资产转让施加限制,以及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在极端情况下或商业银行未在中国银监会指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中国银监会可能勒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营运并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或倒闭,中国银监会可能接管其管理,或安排其进行重组。 

         2、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维持中国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获授权:颁布并执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法规;依法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监管银行间货币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制,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管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相关的资金监控;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3 年 8 月 15 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主要成员单位包括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3、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下属负责履行国家财政、税务、会计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的部门。财政部监管国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制度,并监督银行业对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遵守情况。财政部主要负责: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颁布及实施财税发展策略、规划、政策及改革方案;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法规;组织涉外财政、债务协议等的国际谈判;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参与拟订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及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

         4、其他监管机构

         除上述监管机构外,中国的商业银行亦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审计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包括其省级办公室)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监管。

         三、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内容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承担,中国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的变动、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的变更、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2)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包括对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3)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4)风险管理: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等。

         (5)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 2017 年 4 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 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 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 号)、《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 号)、1-1-160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 号)系列措施,涉及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各个方面。

         四、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1988 年制订了巴塞尔协议 I,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 年 6 月 26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巴塞尔协议 II,对巴塞尔协议 I 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解决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训,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7 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并于 2009 年 12 月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2010 年 9 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 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2004 年 2 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 2007 年7 月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是以巴塞尔协议 I 为制订基准,并已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 II。2007 年 2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即“新资本协议银行”)2010 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 II。2008 年 9 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巴塞尔协议 II 实施监管指引。2009 年 3 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

         2009 年 8 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精神,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 7 个监管文件。2012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根据该办法,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需要相应调整。中国银监会还于 2013 年 7 月公布了四个与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文件。 巴塞尔协议 II 与巴塞尔协议 III 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一是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复杂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流程,促进风险计量技术的持续优化以及风险计量结果的深入运用。二是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评估和计量技术。三是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改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五、中国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2015 年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修订)及《反洗钱法》(2006 年)等。

         银行业规章制度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2014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 年)、《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2004 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 年)、《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 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 年)、《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1994 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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