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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金融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及前景分析

       一、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探索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1.“中国制造2025”结合“互联网+”前景广阔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促进实体经济振兴、加快转型升级。

       《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指出,一要营造有利于工业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范围,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二要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内网、外网建设。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发展大型工业云平台,实现企业内部及产业上下游、跨领域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对接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开展协同设计、众包众创、云制造等创新应用。三要加大政府对基础网络建设的支持。到2020年基本完成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下一代互联网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专网降费用、提速率。完善法规、标准、标识解析等体系。四要依托工业互联网促进开放融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跨界融通,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形成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多层次公共平台。推动开放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跨领域、全产业链紧密协作。简化认证、减少收费等,兼收并蓄,广揽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发展智能、绿色的先进制造业。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投资前景预测

       2.发挥地区产业优势科学确定制造业发展方向

       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日前已印发《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对“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通过创建示范区,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径、新模式;《通知》同时明确,直辖市市辖区和副省级市、地级市均可申请创建示范区,距离相近、产业关联度高的城市可联合申请创建示范区。申请城市(群)应具备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配套体系相对完善,产业创新支撑能力强、协同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微观政策支撑体系比较灵活、市场发展环境好等条件。

       《通知》强调,创建示范区要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充分发挥地区产业优势,科学确定制造业发展方向,坚持一区一案、差异化发展。

       3.2025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

       11月27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旨在打造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实体经济与网络相互促进、同步提升的良好格局。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不断健全并规模化推广。形成3-5个达到国际水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体系较为健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大规模推广应用,推动两化融合迈上新台阶。

       其中,在2018-2020年三年起步阶段,初步建成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初步构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初步形成各有侧重、协同集聚发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到2035年,建成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和平台,形成国际先进的技术与产业体系,工业互联网全面深度应用并在优势行业形成创新引领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重点领域实现国际领先。

       到本世纪中叶,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技术产业体系以及融合应用等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二、加大财税改革力度增强经济信心

       1.将消费税立法提上日程

       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称,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是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制定,需要全面、深入地对消费税制度立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特别是鉴于消费品流动性强、消费活动存在区域性强的特点,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典型发展中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收入归属等制度对我们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任务的主要目标是: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财政地位及收入归属,以及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在整体税收制度中的地位等方面。结合上述研究,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公告》称,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最终报告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交付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2.增值税改革进入新阶段

       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举依法确定和巩固了营改增试点改革成果,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改革也进入了新阶段。

       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和营业税的逐步退出,经历了5年多时间。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其后,营改增试点先后进行了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改革。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将所有营业税行业都改为缴纳增值税,实现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结束1994年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体制,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重要的财税改革举措和减税政策。

       营改增后,有必要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将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建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完整连接。消费税将向着扩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的方向改革。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开征的,配合增值税体现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起到对生产和消费的特殊调节作用。此后,消费税的改革尚处于零散、缓慢的推进中。从2015年,电池和涂料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到2016年,对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以及130万元以上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消费税逐步扩围、部分推动,但我国的消费税类税种众多,重复征税现象比较明显,如何厘清不同消费税税种的功能边界,构建合理的消费税体系,应该成为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

       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11月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7年以来,增值税简并税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陆续落地,减税效应不断加码。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项年内就有望减税达千亿规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体现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稳定国家经济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2012年至2016年,约有1500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700亿元,近三年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38%。这些政策的出台会进一步增强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信心,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三、国企“混改”继续提速

       1.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对于划转的国有资本,《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划转后,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

       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2.加快整合步伐,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国企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目前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点行业,国资委已推动两批共19家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第三批试点企业正在研究确定中,下一步国资委将以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坚定不移推进国企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达到68.9%,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达到47%。

       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目前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形成,改革试点、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国企改革成效显著。2016年底,央企资产总额达到50.5万亿元,比五年前增长80.1%,近五年累计实现利润总额6.4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30.6%。国企改革目前呈现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亮点纷呈、成效显著的良好态势。其中,混改作为重要的改革方向之一,在过去几年得以稳妥推进,取得多个方面的成果。

       肖亚庆表示,国企混改的目的,正是希望取各种所有制之长,集各种所有制之优,各方优势互补地推动国企、央企发展,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通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挥了各类资本的优势,促进了共赢发展。混改必须坚持“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一企一策地推进,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分类基础上的混改“一定是开放、共赢的”,欢迎民资、外资等各种所有制参与。

       此外,“十项改革试点”工作也在推进。国资委方面表示,目前试点已在18家央企母公司和29户子公司全面开展,地方层面国资委已开展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共258项。在“以改革促发展”的综合效应推动下,2017年1至8月,央企实现利润同比增长23.05%,比同期水平的17.3%提高了5.75个百分点。

       作为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央企重组整合步伐也在加快。重组整合不是单纯以数量为导向。除了横向合并打造“大”企业,重组整合还通过纵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通过专业化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了企业管理与经营成本,精简了企业组织结构,突出了主营业务。未来国资委还会深入推进优化结构、重组整合,做到有进有退,加快国企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1.三部委发文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构建公平营商环境

       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旨在做好2017-2018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

       工作方案提出清理范围和重点,包括清理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指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工作方案还要求,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2.明确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10月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明确,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是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如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进行认定,转为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黑名单”、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二是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取消重复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如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重复,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明确水利部在“取水许可”时强化水资源论证把关,切实加强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

       三是部门之间串联审批的事项。将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由审批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优化部门间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如取消林业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改为林业局制定有关行业标准,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并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决定》明确,取消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较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的事项。如取消渔业主管部门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减轻企业和渔民的负担。二是取消一些重复审批事项。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的审批内容和要求,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重复,取消“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把相对应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研究范围,经论证后确有必要取消的,一并予以取消。如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部门都有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企业反映较大,认为地质勘查单位可以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这次在全国范围内上下联动、同步取消。

       《决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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