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银行业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研究》银行业在国内受到严格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除受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督管理外,同时由省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依法管理。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
2、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内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2)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它措施。
(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3、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3)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信用省级联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推荐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5)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的具体办法,但不得将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4、省级联社
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管理的机构。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履行对辖内农信系统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督促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等。
5、其它监管机构
除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在进行外币业务时,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在进行基金托管或基金代销业务以及上市相关事项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在进行保险代理业务时,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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