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此之前,中央政府已经颁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等6个条例。2009年2月,《保险法》第2次修订完成,2009年版《保险法》出台。截至2016年,我国保险业有上百个法律法规,但没有一个与体育保险相关。
事实上,体育保险的制定并非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农业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都为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议参照《保险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体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体育保险是保险下的一个分支,满足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框架结构以及其他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本文提出了《条例》撰写的思路框架。
《条例》可以基本根据《保险法》的框架进行设定,同时,进一步根据《体育法》中涉及的体育活动主体加以细分。《条例》可以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针对《体育法》中提及的不同主体分别设计体育保险合同,如为社会团体体育和学校体育分别制定团体体育保险合同,下分团体体育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体育财产保险合同,为正常人、残疾人、老年人分别设计个人体育保险合同,下分个人体育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体育财产保险合同,这样可以使法规涵盖对象全面无遗漏,更有利于保障公民体育活动权利;第三章中对专业体育保险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流程、高管人员要求、专业人员要求、材料报表要求等方面进行细致全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对综合性保险公司设计或经营体育保险产品的资格要求进行全面的说明;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中,应该针对不同的体育活动参与主体,细化不同的保险经营规则,具体包括提取保证金比例、巨灾体育风险安排方案、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体育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较其他保险中介而言,需要具备更多专业的体育风险管理知识,这对体育保险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条例》第五章中应该更加细致的表述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违反相应规定需要受到的处罚;体育保险的监督管理服从于整个保险业。
《条例》应制定细则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才能避免立法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法规应该少一些原则性、提倡性规定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多一些具体的、刚性的和程序性的规定。不仅如此,应该编纂配套的《体育保险实务手册》,将法律与体育风险实务案例相结合,为市场提供更多可供参考的案例模板,提高实务的执行能力。
二、建立健全的组织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作用,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积极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高校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多层次体育俱乐部制度,利用保险市场化解体育风险,满足不同群体对组织化体育活动的需求,特别是要培养并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强大的体育风险管理能力,减少乃至杜绝体育风险的发生。
学校体育是一个国家体育发展的根基。《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网络,打造青少年体育活动和赛事活动品牌。创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0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6000个。鼓励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施行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度。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了“运动保险联盟”工作机制,通过调动体育、教育、医疗、保险等行业的力量,深入探索我国青少年运动健康保障体系的发展模式。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和发展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通过加大校园体育宣传、加强校园体育教育、重视学生风险保障,全方位促进学生体育的发展。学校可以划拨出一部分体育保险基金,专门购买校方责任险、校园体育设施保险,同时也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
三、建立相对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
借鉴国外体育保险制度,不可生搬硬套。在我国体育保险制度发展初期,必须有较为清晰、全面、易于开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战略作为依据,才能在制度落实和实施过程中有据可依、稳步改革。因此,建立相对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是必要的。
现阶段,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思路可以分两步走。第一阶段是将现存的碎片化体育保险加以整合,建立体育保险制度框架的雏形。具体而言,就是针对不同群体的体育风险保障需求,梳理出已经存在的体育保险产品。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充分保障职业运动员的权利,从体育彩票的收入中拨付一定量的资金为职业运动员建立保障水平较高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职业年金,保证职业运动员生命波折期的需要,免除其后顾之忧。体育保险制度广义上包括社会体育保险制度和商业体育保险制度,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应隶属于两个制度之下。学生是一个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截至到2015年,我国在校学生达到3.5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5.68%。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如此的重要,但又如此的欠缺,因此,在本文设计的我国体育保险制度框架中将其单独列出,作为我国体育保险制度重点的发展对象。
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社会体育保险制度和商业体育保险制度。社会体育保险制度应从基本的社会保险向职业运动员补充医疗保险和职业年金拓展,为高事故发生率和低职业寿命期并存的职业运动员提供多支柱、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商业体育保险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分为个人商业体育保险和团体商业体育保险,保险产品也应该从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基础保险产品向收入中断保险、董事长及高管责任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拓展。学校体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应包括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和学校自身,应在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基础上,适时推进校方责任险和意外事故保险,提高商业体育保险在学校的应用。发展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第二阶段是补充完善阶段。针对不同群体没有被满足的体育风险保障需求,不断丰富和拓展初级体育保险制度,使之逐步成熟和完善。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年中国体育保险市场动向调研及十三五投资决策分析报告》
具体做法: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建立社会体育保险基金,满足职业运动员、残疾人、学生和体育活动爱好者特殊的体育保障需求;单独为职业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为他们创造较良好的训练、竞技乃至退役后的生活环境;丰富商业体育保险险种,在已有险种上积极引入收入中断险、设备损坏险和多种专项体育保险保障个人体育风险,同时探索高管责任险、旅行保险和犯罪保险在团体体育和大型赛事中的应用;针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采取适当强制的体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险的推进,要求学校为学生购买足球、篮球等常见体育活动专项保险,购买校际比赛中的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高管责任险等必须的大型赛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学校和在校学生多边合作的意外伤害保障网,切实降低学校体育风险的发生。最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在体育保险领域的落实,实现以体育社会保险为基础,体育商业保险为有利补充的体育保险制度。在这个框架中,有4个问题需要着重探讨,分别是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定价机制和理赔实务.
1、机构设置
体育风险的发生率随体育活动的普及不断提高,体育活动多样复杂,需要专业的团队提供体育风险管理服务,需要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为体育活动保驾护航。我国仅有少数的体育保险产品,赛事体育保险又多以赞助形式为主,至今仍然没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这与体育保险制度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体育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于保险公司普遍对体育领域探索不足,因此,可以通过体育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由体育公司为体育保险提供专业支持,保险公司为体育保险提供制度支持,促进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的产生,同时,也可以加强体育保险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建议保险监管部门优先批筹批建专业化的体育保险公司。
2、产品设计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体育保险是各种保险产品在体育活动中的应用和延伸,这对整个保险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完善,还不具备提供多样化体育保险产品的能力。对此,可以分阶段推进我国体育保险产品的丰富度:第一步,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将意外伤害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相对成熟的保险产品拓展到体育领域;第二步,同时丰富保险产品和体育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团体体育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大规模体育赛事,如中超联赛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等提供定制化体育保险产品。体育保险产品的设计是在原有人身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上的创新,也是对我国市场上尚未成熟的董事责任险等险种的开发。在体育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过程中,险种开发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中遵循市场需求的运作规律。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程序。
体育保险新产品开发的第一步为制定新产品的方案。险种开发商应该先通过市场调查等方法搜集体育保险产品的概念和想法,随后审查筛选出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体育保险产品方案。值得一提的是,中西方体育文化存在差异,如高尔夫运动是澳大利亚的热门运动,保险公司便提供了丰富且全面的高尔夫保险;欧美人热爱极限运动,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极限运动保险。
在制定体育保险产品方案时,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体育保险产品,而应该根据国情,考虑我国公民身体情况、运动特点、运动需求,从覆盖面广的体育运动入手,制定更加全面的体育保险产品。在确定了若干个保险方案后,应对每款体育保险产品的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商业分析。体育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体育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大型体育赛事的计划性和大型性与业余体育的临时性和小型性并存,要求体育保险产品应该突出差异化、个性化和灵活化。在产品的技术设计阶段,险种开发商需要设计出体育保险保单、确定精算技术、确定人力物力的配备情况;在新产品的制作和推广阶段,保险公司应该有相应的营销计划和营销人员培训体系;根据保险公司的预期目标,对新的体育保险产品及时评价,推进产品的更新换代。
3、定价机制
纵观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市场,多对各项体育运动风险有较为精准的测量数据。提高数据统计水平与数据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探索合理的定价机制,促进保费厘定的科学性,才能吸引保险公司参与到体育保险中来。对此,建立科学的体育保险精算基础十分重要。体育保险的精算原理在初期可以参考医疗保险的精算原理。因为在体育风险中,体育受伤风险和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支出最为常见。在医疗保险精算中,医疗费用可以分解为发生次数和每次费用两部分,其构架是基于寻找疾病发生次数与每次赔付额度的分布上。在知道疾病发生次数和赔付额度的具体分布形式之后,就可以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计算某段时间内总赔付额。将医疗保险精算中的“疾病发生次数”更换为“某项运动的受伤次数或者受伤率”,就有可能根据精算的方法计算出某段时间内体育保险的总赔付额。可见,突破我国体育保险精算技术的关键在于运动受伤数据的获得。
4、理赔实务
体育保险产品最终投向市场,决定产品好坏的关键除了产品本身设计之外,更有服务环节。现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普遍存在保险产品理赔率和赔偿额低的问题。理赔率和赔偿金额低由多种原因导致:1)保险公司成本高,盈利能力差;2)保险公司营销队伍素质有限,营销观念有偏;3)保险条款不利于理解,不必要的纠纷时有发生;4)公众保险意识欠缺,对保险的本质认识有限。
避免体育保险产品重蹈覆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都应为之做出努力。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在产品设计阶段制定出简单易懂的保单,避免由于保险内容晦涩难懂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增强保险代理人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切实履行对保单的解释义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减少代理人成本,提高保障程度;提高事故取证技术,降低取证成本;引入保险偿付能力分析框架,保证充足的准备金,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探索丰富附加险的内容,满足不同投保人和被保险的需求;提高再保险能力,防范巨灾体育风险的出现。其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明确“保险姓保”,避免存在投保就要获得收益的误区;应根据个人实际风险程度购买适合自己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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