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国际上对万能险的监管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研究》
1.美国对万能险的监管。虽然同属于投资型寿险,但美国对变额寿险和万能险的监管规定是不同的。
与变额寿险既有来自保险业的监管条例,又有来自证券业的管理规定不同,万能保险主要受保险业相关规定的约束。由于美国的万能保险为每张保单独立核算死亡和费用支出以及存入的利息,但每张保单并不与投资直接相连,因此万能保险主要由保险业来监管。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万能保险示范法》已基本被各州采用,包括主要监管条款、准备金提取、不丧失价值确定、信息披露等内容。也有部分州会采用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荐方法不同的监管措施,如纽约在责任准备金监管方面就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有差异。
具体来说,在万能保险的准备金评估方面规定,万能保险的准备金由基础准备金、保险费不足准备金和保证条款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在保单强制条款方面规定了定期向所有者披露、提供投保人要求的现在及未来给付和价值的信息、保证最低利率、最高死亡率和费用支出以及现金价值的计算等; 在定期信息披露要求方面规定,应明确说明保证的保单成本和给付以及利息存入的限制,任何对保单价值的说明必须与净现金价值对应列示等。
美国是万能险的发源地,其对万能险产品的监管政策相对其他国家更加完善和全面,尤其是在准备金评估、不丧失价值确定、强制保单条款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但是,有关万能险的法规却没有对万能险所收取的保费及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行为与其他险种的区别或限制加以明确,因此美国万能险的资金配置多参考一般账户。通过借鉴美国对万能险的监管政策,我国在2000 年引入万能险之后,建立万能险产品的监督管理政策体系也提上了日程。之后,保监会公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14 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3 号) 、《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64 号) 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万能险的发展。
2.新加坡对万能险的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由金融管理局的保险署负责监管,同时还按照机构类别建立健全了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如寿险行业协会、再保险行业协会等,对保险市场进行协同监管,实现两者保险监管的无缝衔接。为适应新加坡保险业和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其监管方式由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转变为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然而,新加坡并没有指定专门针对万能险的管理条例,万能险同其他非分红保险一样,受非分红产品监管规定的约束。同时,新加坡对万能险也没有要求个人账户必须独立管理,也没有制定收费结构、收费标准和结算利率的专门规定,只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 二) 我国现行万能险监管制度
2003 年,保监会颁布《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该规定的某些局限性逐渐显现。2007 年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颁布了新的万能险精算规定,并在2003 年《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许多调整,如对收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万能账户的建立和结算利率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对风险保额给出了最低要求; 增加了持续奖励; 在准备金中增加了非单位准备金一项,提高了准备金的充足程度。
2015 年2 月,保监会又以保监发〔2015〕19 号文印发《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新《规定》对风险保额、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费用的收取、持续奖金、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等作出了新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2002 年开始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 年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都对万能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5 年下半年,以万能险为主的保险资金进行激进地股权投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保监会及时加强了对万能险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资金运用、险资举牌的信息披露、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等方面发布了新规定。
2015 年下半年保监会发布一系列新规定 |
1.保监会2015 年12 月11 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在于防范保险市场的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对万能险起限制和约束作用的主要条款: 一是如果人身保险公司负债平均持有期少于5 年,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或者公司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产品中至少有一个产品账户的资产投资收益率低于产品资金成本,则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这有利于促进万能险的长期化; 二是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的人身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交的压力测试报告需要说明公司万能险的产品结构、份额以及资产配置结构及比例等情况,使万能险产品的风险更为可控。 |
2.保监会2015 年12 月15 日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目的在于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并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 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 内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
3.保监会2015 年12 月15 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 号: 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是为了有效规范和遏制2015 年下半年频繁的险资举牌行为 |
4.保监会2016 年3 月18 日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50%,否则将禁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通知》还要求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应设立万能子账户等规定,并设置了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渐进退出机制,禁止再增加低保障型的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 |
5.保监会2016 年9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人身险的产品定价、保险金额、预定利率( 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下降。5 个百分点至3%) 、存续时间、保费规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要求2017 年4 月1 日前,停售一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同时规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需单独评估附加万能保险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明确万能险产品的风险监控范围。 |
6.保监会2016 年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万能险产品的占比提出了限额,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或者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的人身保险公司,将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
7.保监会2017 年5 月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人身险产品的开发回归保障功能。《通知》规定,不仅允许万能险保户随时追加任意数额保险费,还允许保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保险金额,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将万能险设计为附加险种,切实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 |
相关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潜藏在万能险背后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万能险的保费规模占我国寿险总保费的份额越来越大,其系统性风险概率也在不断提高。2015 年我国频频出现的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其背后的资金就主要来源于万能险的保费收入,而被举牌的上市公司涉及地产、金融、科技、医药、商业百货等诸多领域。举牌上市公司仅2015 年一年就耗费保险资金1300 亿。频繁出现的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表明,万能险与各实体经济息息相关,但是随着万能险保费规模的不断扩张,保险公司为实现其承诺的高投资回报率,势必将增大险资权益类投资的份额,从而增加其偿付能力的风险。
针对万能险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万能险产品的存续期,实现对不同存续期万能险产品资产负债的合理匹配,以有效地避免“短钱长配”或“长钱短配”的流动性风险。其次,完善金融行业的制度安排,加快制度改革。“T+1”交易模式和涨跌停板制度是早期资本市场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暴涨暴跌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T+1”交易模式和涨跌停板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对此,需要加快制度改革,探索适合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制度。再次,由于同时具备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功能,万能险兼具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特点,因此对其运行全过程的监管不仅涉及保监部门,也涉及银监部门和证监部门,要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各自的监管范围,实现三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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