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生物农药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趋势研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我国农药行业的主管政府部门主要为工信部(2008年以前由发改委主管)、农业部、质检总局及安监总局,所属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CPIA)。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与宏观调控,具体职责如下:
①工信部主要负责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②农业部主要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③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农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以及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④安监总局主要负责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农药产品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⑤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等。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实行核准制度,即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即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具体内容如下:
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必须经工信部核准。工信部负责制定农药生产企业各方面的具体准入条件,企业取得正式农药生产核准后方可依法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办理农药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农药出口手续等。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要求延续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具备相应条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②农药产品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由农业部颁发正式或临时产品登记证书。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登记,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同时,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则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部申请延续。
③农药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实施后,农药生产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④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企业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⑤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四个机构协同进行管理。农业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农药进出口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质检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
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证明内容,应在有效期内把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农业部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由海关留存。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农药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合法性的资信证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具体工作。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我国法定商检机构的依法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相关的农药技术规范各项指标对出口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检验单证,海关凭检验单证验放。各农药贸易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本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如下:
3、主要产业政策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农业,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多年聚焦“三农问题”。农药行业作为重要的支农产业之一,也受益于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国家政策的支持将大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带动农药的需求。
此外,对于农药行业,我国近几年也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农药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的《农药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以原药企业为龙头,建立完善的产业链合作关系”、“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工信部2016年颁布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方面针对农药行业提出“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品种,进一步淘汰高毒、高残留、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发展环保型农药制剂以及配套的新型助剂,重点发展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替代乳油、粉剂和可湿性粉剂;推进农药包装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开发推广农药及其中间体的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适用污染物处理技术,提升农药生产的环保水平;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创制和产业化。开拓卫生用农药等非农用农药市场;推进农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则将农药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为:到2020年,培育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2~3个,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5个,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30个,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上述各项重要政策与规划的推进和落实,对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将起到引导和扶持作用,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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