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198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奠定了人民银行的央行地位,赋予了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管的权力。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开始进入专业化监管时代,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组织架构正式确立,形成我国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进行职能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其主要职责为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保监会取代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人民银行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4)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企业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5)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6)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企业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7)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8)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9)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1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0)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2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2、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性担保企业、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地方资产管理企业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3、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机构
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财政局,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4、其他监管机构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接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三)银行业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商业银行设立的标准和其他要求、业务范围的确定、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变更的批准、股权及主要股东资格的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
2、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包括:对存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等业务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
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服务定价等。国内银行业存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商业银行有适当的定价调节空间。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原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
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监管指标等。
5、风险管理和企业治理的要求
风险管理和企业治理的要求包括:企业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
(四)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业管理、企业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及特定行业(客户)贷款及授信管理等方面,具体情况见下表:
类别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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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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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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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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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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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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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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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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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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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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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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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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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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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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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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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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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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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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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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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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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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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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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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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 |
《贷款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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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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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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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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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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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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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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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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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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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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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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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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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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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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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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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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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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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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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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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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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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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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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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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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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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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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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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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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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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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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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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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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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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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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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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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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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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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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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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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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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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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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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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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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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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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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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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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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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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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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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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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客户)贷款及授信管理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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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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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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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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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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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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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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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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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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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为建立更加可靠的全球银行体系,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震荡和经济波动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9月12日发布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对资本达到指标要求、过渡期时间安排等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明确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1)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2)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3)引入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4)提出前瞻性的拨备、资本留存及反周期超额资本;(5)提出超额资本、应急资本以降低系统性风险;(6)全球流动性标准等。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自颁布以来,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1、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在我国愈加严格的资本监管框架下,资本逐渐成为稀缺资源,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普遍面临资本不足的困境,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得到强化。
2、压力测试方法日益完善。为增强资本规划的前瞻性和长效性,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完善压力测试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手段,通过压力测试检验不利条件下资本消耗情况和资产弱点,评估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筹资渠道,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3、资本结构逐渐优化,资本长效补充机制日益健全。鉴于监管对资本质量的高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发掘优质的筹资工具和拓宽筹资渠道,并逐步建立以商业银行内部积累为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
4、金融创新业务管理逐步增强。面对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并严格限制交易范围,我国银行业也逐步加强对自营和代客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相关业务开展范围,选择结构简单易于理解和掌控的产品,建立产品风险分级,运用保证金、合格抵押品将风险缓释到客户和银行可承受范围内,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为推动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涉及的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充分吸收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改革精神,是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全面加强监管版,其银行监管思路和措施已与世界银行监管趋势相一致,在实施时间、达标时间上都严于国际监管标准。
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例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商业银行的企业治理、资本规划、风险评估、监测报告、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根据上述要求完善企业治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不断改善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流程和系统,实行精细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相应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持续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和资金储备;“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商业银行提出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我国银行业相应加快战略转型步伐,特别是从资本消耗型
(六)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实施
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控制货币投放和广义货币过快增长的角度,通过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进行宏观调控。2016年,人民银行对原有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进行升级,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一套更为全面、更具针对性的金融稳定政策框架。相对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其核心举措有四个重大的变化:(1)从狭义信贷管理到广义信贷管理;(2)强化资本充足率标准;(3)从时点管理到日常管理;(4)从存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到市场化利率定价。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实施对城商行的发展转型产生了重大影响:
1、广义信贷管理促使城商行发展回归本源。广义信贷管理模式将投资、资管纳入考核范围,促使城商行回归本源、理性发展。
2、外在控制规模与内在减轻资本消耗相辅相成。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考核要求银行同时做到降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水平。
3、利润可持续性受到影响。近年来,银行利差空间收窄,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以投资收益为主的金融市场业务成为主要盈利点,表外理财业务增加使得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提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的实施,对表内投资、表外资管业务规模有大幅限制,城商行依赖金融市场业务的盈利模式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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