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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办公采购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未来商机分析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执行要求。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附件: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2020 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A020106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办公设备(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 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销毁设备

A020211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A0203

17

乘用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A0205

19

电梯

A02051228

电气设备(A0206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1

空调机

A0206180203

其他货物

22

家具用具

A06

23

复印纸

A090101

服务

24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7

印刷服务

C081401

28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29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0

云计算服务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 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50 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 60 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 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财政部,观研天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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