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慈善信托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
附件:《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为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起草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开启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2017年出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慈善事业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为慈善信托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已成功备案慈善信托269单,合同金额规模超过29亿元。但慈善信托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具体、程序不够规范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慈善信托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
在赴北京、广东等省市调研和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办法》初稿。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民政部各司局、各省级民政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社会组织和信托公司等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7条,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九条)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以及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监管部门及相关要求;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第十七条至十八条)分别明确了慈善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的信息公开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相关要求;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对公开内容进行了细化,总体思路是“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基础、以受托人公布的信息为主体”,促进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信息网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基本格式等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平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工作,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办法》明确要求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三)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时限。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时限,上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提高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增强数据时效性,《办法》参考有关做法,对信息公开时限予以明确要求:对于公开程序较简单、内容较少的,要求在7日内完成公开;对于公布程序较复杂、内容较多的,要求在30日内完成公开。
(四)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一是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实施约谈、处罚。二是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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