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出通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

        (一)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

        1.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

        2.助产机构应当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

        3.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4.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对原建档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孕产妇,要及早作出合理安排;对其中邻近预产期的,要协调落实产检及分娩机构,并及时通知到人,确保衔接。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1.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2.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对发热孕产妇要由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能够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尽快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4.助产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妇数量、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收治。孕产妇定点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医院产科应当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保障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服务需求。

        3.孕产妇在转诊至定点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4.各地应当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四)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1.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产科应当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

        2.产妇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痊愈者,暂停母乳喂养。

        3.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一般情况良好的,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疑似感染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的,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区,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如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当达到14天。

        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当在隔离观察病区观察至少14天。

        4.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如出现反应欠佳、呼吸困难、发热或有其他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

        5.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做好院感防控。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之间流程畅通、信息联通、转运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辖区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肺炎疫苗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各类行业分析报告查找请登录chinabaogao.com 或gyii.cn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富管理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富管理行业相关政策: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

为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专业能力本领,加强信托公司投研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增强信息科技支撑保障作用。

2025年04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焚烧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我国及部分省市垃圾焚烧行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为促进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参与脱硫脱硝除尘、市政污水处理、大型垃圾焚烧炉等优势装备国际标准研制。

2025年04月0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我国及部分省市信用评级行业相关政策: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为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2025年04月02日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附我国及各省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知识产权服务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2025年04月01日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附我国及各省份商业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附我国及各省份商业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为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探索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

2025年03月2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

我国及部分省市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

近些年来,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025年03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产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广新型家庭财产保险

我国及部分省市财产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探索推广新型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2025年03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文旅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文旅行业相关政策:持续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智慧文旅行业的发展,比如2025年1月北京市发布的《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提出促进文旅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市级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央地旅游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全市假日旅游工作机制,高质量建设北京智慧文旅平台。

2025年03月24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