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长江经济带 11个省市的相关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已完成出台,并且历年都有上调污水处理费,但因为各地资源禀赋不同,部分有困难的地区的项目运行及还本付息资金尚有缺口。此次五部委发布《指导意见》是为 11 各省市明确和强化“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等原则观念并给予具体时间完成任务,起到示范引领效应。
主要内容 |
具体要求 |
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 |
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 |
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
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 |
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
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 |
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产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
涉及省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概况
涉及省市 |
时间 |
相关政策/办法 |
内容 |
污水处理费价格 |
上海市 |
2016 |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1)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原排水费一致;2)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
1)居民用水:1.7元/立方米;2)工商业:2.34元/立方米;3)行政事业:2.24元/立方米;4)特种用水:2.34元/立方米 |
重庆市 |
1998 |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 |
2009年第三次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7元调整为1元,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1元调整为2.7元 |
江苏省 |
2006 |
《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1)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2)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4)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 |
2018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情况:1)居民1.22元每立方米;2)非居民污水1.41元每立方米; |
浙江省 |
2015 |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1)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2)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专款专用;3)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
2004年,杭州市第二次调整: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70元 |
安徽省 |
2005 |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
1)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3年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2)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专款专用 |
2016年底前,全面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设市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
江西省 |
2016 |
《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1)污水处理费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2)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3)污水处理费将按个人的用水量计征 |
2018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
湖北省 |
2008 |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
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
2016年底以前,该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
四川省 |
2005 |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2)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3)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
以成都市为例,2016年8月该市调整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9元每吨调整为0.95元每吨,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
贵州省 |
2007 |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
1)可以按供水量0.8元/立方米;2)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合理盈利进行核定,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排污计量装置的以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
2016年12月,污水处理费,调整将居民类污水处理费从每吨0.70元调整为每吨1元;将非居民类和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1.4元 |
云南省 |
2019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
1)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2)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4)坚持因地分类施策 |
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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