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12项,第四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9 项 (见附件)。 现将项目下达给你们, 请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3 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计划分为I类项目和II类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将对 I类项目计划给予经费补助。I类项目补助经费分3年下达, 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 将根据上 一 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总量酌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地方对项目配套经费不得低于1: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并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参照上述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 围绕下达的项目建设重点开展工作, 对项目建设成果和经验要及时总结 。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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