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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概述

        中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业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3年4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成为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则保留其中央银行的职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批准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履行原由中国银监会履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能。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除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接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等。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随着我国银行业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已经建立了“以风险为本、合规监管并重”的科学监管体系,确定了“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并以此作为规范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审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银保监会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审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批准中国银监会成立。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批准组建中国银保监会,不再保留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管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根据2003年12月颁布并经2006年10月修改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保监会整合了中国银监会的职能,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国银保监会经由设在北京的总部及全国的派出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调查和监督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实地检查银行经营场所,约谈银行工作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要求说明与银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审阅银行保存的相关文件和数据。非现场监管一般包括审查银行定期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企业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省级联社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业管理的机构。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其职责主要包括:建章立制、指导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的指导及培训、本地资金清算结算系统的完善、信息科技支持等。

        4、其他监管机构除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审计署等。例如,在从事外汇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并遵从有关规定;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需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遵从有关规定。

        (三)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商业银行设立的标准和其他要求、业务范围的确定、金融营业许可证的发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变更的批准、股权及股东资格的限制等。

        2、业务监管业务监管包括:对贷款业务、个人理财、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对资本充足情况的监管、贷款损失的分类、计提和核销、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的要求风险管理的要求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评级等。

        6、企业治理的要求企业治理的要求包括:企业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四)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2015年,银监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将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启动《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改工作。

        2、行业规章中国银行业的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企业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

        企业治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等。

        (五)国内银行业监管趋势

        1、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由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并公布。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II。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风险加权资产1%的附加资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总体来看,新的资本监管体系既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实施新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将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2、综合经营的交叉监管和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的不断创新,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交叉融合的趋势将

        越来越明显,综合经营的交叉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点。同时,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境外金融机构不断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接轨国际银行业监管,将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3、强化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监管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银监会专门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并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普惠金融渠道。今后,银监会将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并强化了普惠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和小贷、网贷、融资担保等非持牌机构方面抓总负责。

        4、加强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

        2015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改革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建立“三个清单一张网”,即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约束清单和监管服务网站,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自我约束。

        5、金融监管将进一步加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实行谨慎的、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有效的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造成的损失较小。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将不断强化,并将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及时关注金融市场风险状况,适时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与不断推进的金融创新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并适时、适度地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和引导,避免监管滞后、监管缺位和监管无效。另外,我国将继续监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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