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政策名称 |
制定部门 |
内容梳理 |
2016.03 |
《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拓宽投资范围(ABS、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资产);支持专业资金管理机构帮助险企进行资产配置。 |
2016.03 |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与国际FSB对D—SII的监管要素接轨,测评行业风险容忍度。 |
2016.08 |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对系统性风险重新定义,强调内外部共同作用;对D-SII进行重新定义,强调规模、公司治理、外部关联性、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因素。 |
2016.08 |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股份增减以及股份转让(编制内容详细的发起人表、股份结构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控股股东严格行使出资人权利,其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除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建立对外投资等事项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明确独立董事及监事提名方式、职责权利、失职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生前遗嘱”(明确有关替代和递补机制)。 |
2016.12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控股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 |
2016.04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审批-无行政许可事项,监管重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投资-将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定位于常规业务,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行投资模式;风控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 |
2017.01 |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新增内容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在股份转让质押中增加“10日内书面报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股东义务方面增加“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东权利及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
2017.01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
2017.03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如拟对保险公司法人等相关当事主体进行处罚超过一定额度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 |
2017.05 |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该文件在资金运用、客户承保、产品设计等多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同时加大了违规处罚的力度。 |
2017.05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重点针对保险销售长期存在的乱象进行全面整治,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尤其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
2017.06 |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 |
2017.10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银保监会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
2018.04 |
《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
银保监会 |
将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 |
2018.08 |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针对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
2018.08 |
《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总体框架》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从实务层面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公司治理规范性。 |
2018.10 |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
2019.04 |
《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
银保监会 |
强调各银保监局要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
2019.11 |
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银保监会 |
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经营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鼓励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等。 |
时间 |
政策名称 |
制定 部门 |
主要内容 |
2020.01.26 |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主要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及医院、医疗科研单位) |
2020.02.03 |
《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二是简化理赔流程,提高保险理赔效率。三是创新理赔方式,确保理赔服务畅通。四是扩展责任范围,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供给。五是合理开发产品,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秩序。 |
2020.02.03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二是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三是丰富产品供给,加大一线人员保障力度。四是强化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加强疫情防控,维护稳健经营。六是做好信息报送,保持联络通畅。 |
2020.02.11 |
《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明确了电子化回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投保人自主选择回访方式的权利;回访内容、完成回访、回访质量管控等作出了规定;认可电子化回访的效力。 |
2020.02.26 |
《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开展条件,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纳入委托事项;二是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
2020.04.02 |
《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保监会 |
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保险产业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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