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2019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19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9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范围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19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四、报告程序
各主管部门、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登录以下网站开展年度报告填报工作:https://cgzhndbg.istic.ac.cn。
1. 各主管部门使用往年给定本部门账号登录系统,填写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2. 各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或变更的符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教育部、中科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所属全部新增或变更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负责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新增或变更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相关名单于2020年7月10日前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反馈方式见附件2)。
3.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20年7月10日后登陆填报网站,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提交名单后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4.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5. 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填报系统给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并以厅函形式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填报系统给定模板梳理形成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并以厅函形式将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模板由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2. 填报说明
附件2
一、填报对象
填报单位为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其中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行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
二、重要指标说明
1.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通过所有权转移等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科技成果许可是指以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技术作价投资是指以技术折算一定价值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以专利作价入股、以技术作价投资创设新公司、以技术作价投资参股公司等方式。
4.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数目。
5.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经单位审批程序批准,在外兼职或进行离岗创业(且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
6.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是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
三、填报格式
1.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表中本年度没有的数据一律填“0”,文字部分没有的部分填“无”。
四、联系方式
新增或变更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可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上传至系统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联系方式如下:
(填报过程中对填报要求有疑问可联系业务支撑单位,对系统操作有疑问或遇到系统异常可联系技术支撑单位)
(中央和地方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年度报告工作可联系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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